2007年一次与朋友吃饭,朋友看见有一桌有一个熟人便上前敬酒,不知双方说了什么,不一会便起争执就打了起来,我就上前拉架,慌乱之中我被打了,也不知被谁打的,后经鉴定为轻度伤害。报警后,迟迟没有消息,后多次询问公安部门都无明确答复,长达两年之久。2009年再次到公安部门询问,得到的回答却是抓到的人谁也不承认,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我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了啊?我该怎么办?能不能起诉呢?起诉我该告谁?
请有识之士予以指点,谢谢了!
具体怎样的我忘了,作为抛砖引玉的回答吧: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应该可以起诉当时斗殴的双方吧.
可是,两年了啊,法律上好象规定身体受到侵害的起诉时效是一年啊!
要想追究具体人的刑事责任,只能是凭证据,对于轻伤害而言,还必须要证明他是故意的伤害,才有三年以下的刑事责任,不是故意伤害,没有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如果只是怀疑,则是“疑罪从无”。
但就民事赔偿而言,在不能准确认定肇事者的情况下,你可以把此事的所有的参与者都列为被告,要他们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你这事超过诉讼时效了,你起诉后,只有被告方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就不能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