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决定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计划为人民币2000万元,六人共同认购了900万元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后公司因故未能成立,而此时社会公众已认购500万元股份。
问题:1,六人具有何种法律身份?他们认购了900万元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2.公司未能成立,六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对于公众已认购的500万元股份,应该如何处理?
1,六人具有何种法律身份?他们认购了900万元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这六人的身份应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他们认购了900万元股份已经大于注册股本总数2000万元的百分之三十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司法》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2.公司未能成立,六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对于公众已认购的500万元股份,应该如何处理?
:他们是发起人,当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可按《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的规定处理。
哈,是不是觉得这100有点冤啊。从理论上说,补充,应该对此前的相关内容的完善,而不是另行提出问题。不过在此也可不忌讳。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就此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在本案中,甲向违反约定直接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是不正确。
但是,乙在应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在实际败诉后再以引为由提起上诉,则是不正确的,二审法院不能支持乙就此提出的上诉。
1,六人具有何种法律身份?他们认购了900万元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六人的身份是公司发起人。他们认购了900万元股份,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购35%以上的股份。注册资本2000万,他们只需认购700万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未能成立,六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对于公众已认购的500万元股份,应该如何处理?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公众认缴的500万,负返还股款并加利息的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补充问题。
甲向法院起诉不正确,但法院受理后,乙应诉且未提出异议,故乙上诉的理由不正确。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