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公司將我無薪無償辭退,將公司告上法院,現已進入二審。之前一審時法院支持了我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而需額外支付的賠償金,我的案子發生時間是2009年7月29日,深圳工資支付條例中取消支付拖欠工資需額外支付25%的賠償金的頒布實施時間為2009年11月11日,請問我現在的情況適合前面的法律還是後面的法律?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综上,虽然你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起的诉讼,在二审审理阶段深圳市出台了修改后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其中取消了支付拖欠工資需額外支付25%賠償金的规定(2009年10月21日公布施行),但按照上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你的劳动争议案件,仍将适用修改前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应当适用案件发生时的法律,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