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避开税务还是,避开解雇赔付??THS。。
工资以实际发放的标准为准,如对其产生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可举证反驳合同约定的有关收入情况。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许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都不超过期作废2000元”,表述不明确,另外“都不超过期作废”从汉语语法上也不通,难以理解。建议解释一下。
解释通了,才能知道“胡芦里卖什么药”。哈。
啊,原来如此。
这不是避税。因为税务局是要查工资单的,员工实领工资计税。用这方法避不了税。并且就公司而言工资是计入成本,是税前列支,公司没有税可避。这个人所得税是员工个人纳的,为员工个人公司冒犯法的风险,这公司领导脑袋进水了吧?哈。
也不是为了“避开解雇赔付”,因为赔会少了员工会告他的状的,省不下。
这应该是为了少缴社会保险费。这是损害社会统筹的利益,也是损害员工利益,员工在发生工伤时会影响到赔偿额的,员工在退休时会影响到退休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