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陈述:
1房东:这应该要建筑设计事务所负一半责任吧;当然,承重柱敲掉是装饰公司的建议,我拍板的,但我与装饰设计师到建筑设计事务所去问时,答复是不行的,只对装饰设计师说你连承重柱都敢敲?当心装饰费收不进;又说本所没加固资质不管加固,要敲找加固公司去敲;设计所没明说要裂的要倒的要进班房的,这是设计所的责任吗?还有加固公司都忙于学校加固,请不到,再看看邻居也在敲--没事,所以我也跟着敲.
2装饰公司:承重柱敲掉是本公司设计师的建议,但房东是签了字的,后果应是房东自负的.
3建筑设计事务所:敲承重柱,我方书面口头均未同意,说过除非由有资质的加固公司处理后,不解的是,物业怎没干预呢?
4物业:房东来头大,我们干预不了.
好啦,各方陈述完啦,问,4方责任怎么分?
首先,建筑设计事务所已经告知各方不能敲承重柱,所以设计所已经尽了自己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装饰公司明知敲掉承重柱会导致不良后果,却仍然建议业主敲掉承重柱,应负主要责任。
业主不掌握建筑方面专业知识,但是在明知可能出现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同意装修公司敲掉承重柱,应负次要责任。
物业公司在明知业主敲掉承重柱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制止或报告房管部门,同样负有监管不力、不作为的责任。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供参考。
(一)书面口头均未同意敲承重柱,建筑设计事务所是0责任
(二)根据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和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通知》,物业有监管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告知责任,发现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时,物业企业要进行制止和举报。
所以,物业公司有责任,但责任比例不会超过10%。
(三)根据《通知》,装修公司不得揽“新活”:
装修企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要限期进行改正,改正期间不得在北京承揽新的工程,并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系统,同时通报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
所以,装饰公司有一定责任,但责任比例不会超过50%。
(四)根据《通知》,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导致房屋成为危房,或造成其它重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除了要被处以5万到10万元的重罚,还有可能被拘留甚至坐牢。
所以,业主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显然超过50%。
很显然建筑设计事务所是没有责任的。一方面该所明确告知不能敲掉承重柱,及其后果;另一方面本所不具备加固资质,建议由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应该说做的是比较到位的。
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物业公司是企业而非执法机构,是按合同约定进行服务,不具有执法权。物业公司发现后只能制止,对不予理睬物业的业主,物业方只能上报,由相关职能部门来管。所以物业在装修管理中督促业主进行开工申报登记,对于未经申报登记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到了这些,物业公司也是没有责任的。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所以大部分或全部责任要业主和装饰公司来承担了。如果装饰公司为有资质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装饰公司没有资质,则业主要承担主要责任。
目前在未造成严重后果前,可以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根据结果加固。减少损失。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