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拾到李某丢失钱包,当李某向王某讨还时,王某拒不归还。二人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
A、合同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所谓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王某拾到李某丢失钱包,当李某向王某讨还时,王某拒不归还。二人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
A、合同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