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古代妇女家庭法中的“合承夫分”是什么意思?
多谢
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宋代继承制度有“子承父分”和“妻承夫分”两种。
您所指的“合承夫分”应准确的说是“妻承夫分”。
宋《户令》规定:“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宋法虽然准许“妻承父分”成为户主,而且“未去一日,则可以一日承夫之分”他人不得干预。
但是妻的继承权是有条件的:
1、寡妻妾有男者,应依“子承父分”之法,不可再“妻承夫分”,只有无子者,才可“承夫分”或“同一子分”;
2、必须是“在夫家守志者”,若改嫁,夫家财产“皆应分人均分”;
3、必须为亡夫立嗣,将代为继承的财产转移给所立之子,《清明集》书判中说:“妻得承夫分财产,妻之财产也,立子而付之财产,妻宜得而与之”;
4、“民有户绝而妻鬻产适他族者”,“准法,产业当没官”。
所以宋代的“妻承夫分”的代位继承,并没有“子承父分”的代位继承的实质性意义,寡妻的代位继承只是为亡夫的继承起了传递遗产的作用。因此,寡妇代夫承受的财产,没有典卖、转让、携带改嫁和随身归宗的处分权。
翻遍我的资料能找到的就这些了,仅供参考。
大概就是女人的丈夫死了以后,没有儿子继承家业,而女人守妇道(贞节)就可以继承丈夫的那分家业,这就是合承夫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