鄙人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到现在已有1.5年了,但公司一直没有给转正,就在四月份公司又给补签了一份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而且保险也没给交!现在公司想把我炒掉,请问大侠们,我应该维护我的那些权益?谢谢赐教。像我们这些毕业不不久的、干参加工作的大学生事一弱势群体!再次请大侠赐教!!谢谢
根据《劳动合同法》,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就试用期而言,法律严格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你所说情况反映出几个问题:1、未依法为你缴纳保险;2、多次试用期,或者试用期严重超时。鉴于用人单位预将你辞退的理由不明,仅就反映出的上述两个问题而言,你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你缴纳保险,并支付相应赔偿金。
在你与公司的关系中存在着误区,所以你并没有找准你与公司间存在问题的关键:
所谓转正,仅对大学生的见习期而言,企业可以按时转正,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提前或延期转正的决定,你工作已有1.5年,公司一直没有给转正的做法是否正确,需要公司举证说明。
但即使是见习期,公司也应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你已经工作了1.5年之后的今年四月份才“又给补签了一份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且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妨碍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未按时足额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不必担心现在公司要炒掉你,因为公司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个人提出不可以);且你还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自参加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合同之日止期间的二倍的工资;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