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给A公司的法人交了工程保证金,但是考虑怕工程拿不到时钱要不回来,所以交钱时与A公司的法人签了借款协议(因为交钱时A公司还没有注册,两个月后成立了A公司)。工程是A公司的股东王某作为一包方B公司的法人授权人的名义与发包方C公司联系的。
然后由A公司的法人以A公司的名义通过将保证金交到了发包方C公司,然后B公司与C公司签了发转包工程协议。
后来,本人与A公司之间签了工程协议,但因工期一直推迟,所以此协议取消了。
本人与B,C公司均无合同关系。
本人因与A公司的协议取消后,要求A公司退本人的工程保证金,但A公司已没有能力还钱,所以本人已实际付款人为本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了C公司要求C公司把保证金返还给本人。
这样的诉讼请求主体有问题吗?法院立案后都开庭了,现在才说诉讼主体有问题所以结果是本人败诉,怎么会这样?????????
很急很急很急
请律师给指点。
应该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在A公司成立之前收钱,属于个人行为,而且们有借款协议,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可要求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清偿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