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认为医疗纠纷的医方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本人以为这是不对的,应该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
因为病人是到医疗机构就诊的,医务人员是以医疗机构的名义从事的医疗活动。不知是否正确。
不知有无这方面的法律解释。
你的意见是正确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不是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方内部有个职务关糸的约束,医务人员的过错由医疗机构内部追究,但其不是适格民事主体。
··两说着。
如果是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对外的民事责任就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 如果医务人员是私下的个人行为,和医疗机构没有关系,就是个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