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镀厂上班(该厂并未为员工班里保险),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状况.此种情况是否可算工伤?因脑溢血可能会引发以后的一些情况,如工作/生活能力受限。现在的情况还没那么严重,但是担心之后的问题,能否就此要求经济补偿?若可以,经济补偿的标准又是什么?
此次的医药费能否要求公司全部负责承担?
希望可以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非常感谢!
1、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令人同情,但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2、虽然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并不等于不可以享受相应的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部分医疗费可以被报销,可以得到治病和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3、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因此,该厂并未为员工办理保险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建议伤者先与工厂协商,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报销本次治疗费用,并支付治病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应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属于,则公司应全部承担;否则,另当别论。
脑溢血一般都是突发,不能理解为之前就有脑溢血病史。故,一般可以理解为因公致病,从而由公司承担费用等。
即便不能认定为因公致病,也是在工作中发生的,看能否参照一下案例,适用公平责任,由公司承担部分费用等。
1、据中新网2002年11月22日报道:今年15岁的小涛原是全日制寄宿学校南昌少春中学高一(2)班的寄宿生。一天下午,小涛利用课间活动的时间打篮球,结果不慎摔倒,造成骨折,化费医药费三万元。小涛的父母将少春中学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四万余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体育运动中遭受意外损伤可以说是不可避免,但体育运动依然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一项增强人民体质的事业,而且对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学生尤为重要。所以不能因为人们执意从事可能带来损伤的体育运动而认定为主观过错。本案原告小涛年满14周岁,完全可以参加篮球运动,所以小涛对自己受到的伤害不负有过错责任。
篮球运动是自由的集体运动,学校所应该做的是教导而不是监护,是提供符合标准的运动场所,而原告无证据证明少春中学提供的运动场地有瑕疵而导致小涛受伤,所以少春中学对小涛的损伤亦不承担过错责任。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小涛的损伤无过错,所以本案适用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小涛因损伤发生的医药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判决南昌少春中学赔偿小涛1.5万余元。
2、据2002年7月30日解放日报19397期第12版报道:顾某经人介绍,到市民姚家做钟点工。去年1月2日,顾某上阁楼打扫卫生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并花去医药费3万多元。顾某以自己在为东家工作中摔伤,属于工伤事故为由,要求东家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偿费等近10万元。
法院查明,姚家楼梯结构完好无损,顾某上楼也无不当。顾某与东家之间是一种家政服务合同关系,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工伤事故。尽管双方在这起事故中都没有过错,但顾某毕竟是在为东家提供家政服务时摔伤的,根据《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姚家补偿顾某1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尽管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是受害人所受损害与行为人有密切的关系。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担。这就是公平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承担公平责任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电镀厂上班(该厂并未为员工班里保险),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状况.此种情况是否可算工伤?
··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属于正常的疾病,如果48 小时以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以视为是工伤,否则,就是疾病,按照一般的医疗保险走手续。没有办理医保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销费用。
因脑溢血可能会引发以后的一些情况,如工作/生活能力受限。现在的情况还没那么严重,但是担心之后的问题,能否就此要求经济补偿?若可以,经济补偿的标准又是什么?
此次的医药费能否要求公司全部负责承担?
··医疗费可以大部分报销(一般为90%)。可以要求补办保险。否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第一不算工伤,具体条文楼上的解释已经十分清楚!故此也不存在经济补偿一说!
第二:医疗费报销问题
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责任,本案中由于企业的行为造成劳动者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企业是过错方!故此企业应当承担医疗费用,并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