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6月对部分资产盘点后进行处理:销售边角余料,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含税收入82400元;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
中华。会计网校小文哥回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82400/1.03*3%+72100/1.03*2%=2400+1400=3800
2400+1400=38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是3%,因此还原成不含税的价格,自然也是除以3%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