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违背约定与子女同住,则属于侵权行为(仅限于未成年人)。
记住对方还是父亲或母亲,当然不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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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违背约定与子女同住,则属于侵权行为(仅限于未成年人)。
记住对方还是父亲或母亲,当然不属于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