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等,我投诉到劳动监察,劳动监察给单位下达《行政改正决定书》,单位逾期不予履行,劳动监察又给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看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里没给我要逾期不支付应该加付的50-100%的赔偿金,不服,提起复议。复议办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劳动监察限期作出新的行政决定书。
劳动监察随后又给单位下达了一份《行政改正决定书》(里面依然没有逾期不支付应该加付的赔偿金),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行政改正决定书》。
要说“逾期”,单位已经逾期过了,要说《行政处罚决定书》做的有问题,那也是劳动监察做的有问题,为什么到最后,损害的倒是我的利益?
我不理解的是,逾期的赔偿金怎么就没有了呢?(劳动合同法第85条)
劳动监察在原决定被撤销后,是应该做《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应该做《行政改正决定书》?
逾期的是赔偿金,由行政单位收取,交与劳动者个人。
到期不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新作出的仍然是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