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叔于去年9月帮一个同村的包工头在广西南宁市新阳路附近的民宅装铝合窗,从六楼摔下,在南宁市三医院抢救后,到横县的一位知名老中医处进行多处接骨治疗,现在快一年时间了,我叔勉强可以走路了,但往后也不能干什么工作了,请问我们理应怎样索赔?解决我们的迷惑,我们全家不胜感激,谢谢。(我叔是临时帮他做的,之前是帮包工头的弟(也是包工头)做。
这种情况走不了工伤保险的。找个律师,准备诉讼吧。
双方属于雇佣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你方可以要求该包工头及民宅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