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药房里面的收银,因为我们公司一直是手开发票。所以要求我们在开发票时要注明是刷社保卡支付,还是现金支付。只是口头传达,未有任何书面东西。今年4月份,税务局到我药房暗访。他是用社保卡支付了一部分钱,现金支付一部分钱,总计328.要求开发票,当时我全给开成现金支付了。后税务局按开票金额5倍罚款。现公司要求我一人承担90%的罚款。店长承担10%。我想问一问这个是合理的吗?
公司要求你们的做法属于一种逃避税收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一旦出现问题不能要求员工承担,因此,你可以据理力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估计这次你是哑巴吃黄连了,我建议这次以后,你把公司所有这些违法的事情全记下来,今后何它理论或者告诉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