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被执行人还应支付执行款额的逾期利息, 如果执行款到位的时间并不确定, 那么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又如何支付呢?
(从某远洋公司拖欠巨额船舶建造费用而想到的.)
是的,执行申请人在向法院递交的执行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的具体数额,但这个数额只是指法院的判决书中确定了的具体数额,不可以另行添加。
被执行人如果超过了应当执行的期限的,还应支付执行款额的逾期利息。
如果执行款到位的时间不能确定(一般来说,在申请时是不可能确定的), 所以,请求的利息不必写明具体数额,只说明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利息就行了。
具体的逾期利息,是由法院的执行人员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为执行申请人计算出来并执行的。
是的,必须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