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学生在学校手指被门夹骨裂,在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中请问学校学校应该承担哪些啊?药费才花200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举例子来说,如果当时有老师在场,而没有及时进行劝导、提醒、救助,则学校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其他孩子的原因造成的,则由学校和其他孩子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部作为全国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学生伤害如何认定学校正确履行职责、确认学校存在违法行为和学校免责等,在其权限内制定和公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也采纳、确立了过错责任是作为认定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原则,这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一脉相承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第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第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第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第四、学生自杀、自伤的;第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第六、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另外,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有: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严格来说,《办法》只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学校应该承担一切费用
幼儿园学生在学校手指被门夹骨裂,系幼儿园监管不力所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药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不是说分出哪一部分,而是按双方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可浏览我个人网站进行网上咨询http://liushunlawyer.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