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请问这其中说的“一年以上”包含一年吗?“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包含一个月吗?现行一般企业的做法都是签一年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好像和上面的规定有所出入啊?
问题二:是一个案例,小张在某单位工作了一个多月,但是单位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和小张都是是劳动法的合法主体,小张从政府部门了解到相关法律后向单位老总提出希望能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立刻通知他明天不要来上班了。小张认为单位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要求申请劳动仲裁,但问题出现了,小张无法证明他在这个单位工作过,因为单位没有和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下班考勤卡,和工资卡,同事也因为怕事无法为其证明他曾经在此工作过,在这种情况下小张还有办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求各位法律高手不吝赐教
1、你引用的法条有误,正确的规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中的“一年以上”包括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包含一个月。
2、小张的举证问题确实比较难办,“单位没有和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下班考勤卡,和工资卡,同事也因为怕事无法为其证明他曾经在此工作过”等情况,基本已经涵盖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所有层面。因此,小张要想证明他曾经在该单位工作过,只有设法找到与该单位的性质,从事的工作内容有关的证据(比如工作证、出入证、工作服、工作单、任务单、派工计划等),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甚至连劳动仲裁都将不会被受理。建议一方面继续与单位协商、一方面相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一方面做好证据搜集工作,多管齐下,以期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劳动合同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包含一年,应该说是一年及以上.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签定,并包含试用期,指试用期一个月合同期十一个月时,合同签定为十二个月.此案应该算是临时用工索取劳动报酬,如果按照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仲裁亦属不当,对于其中的诸多委屈,其实这种事太多了,当成吸取经验吧!希望你的同事取得自己应得的收入.
如果还想得到自己的所有,个人无从取证,那么申请当地工会做为用工调查,但希望渺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