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那种工地赔偿案例中,判决书已经下了,但被告不服,应该怎么办?还有如果强制执行的话,会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是到了一定的时候一定会执行还是怎样?申请再申是不是两次?第二次是到更高一级的法院吗?请尽快回答好吗?谢谢!
被告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强制执行的时间应该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法律依据为《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执行期间约为六个月,具体可参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
再审只有一次,应按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的规定进行。但需要提醒注意《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