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6个月,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甲以一张价值150万元的提单作为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约定10日内交付提单,2006年2月8日,甲将该提单交于乙银行,该提单的提货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同时,甲以其专利权为其余额作质押担保,并于2004年2月12日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2006年6月28日,甲公司去乙银行要提单去提货,乙认为提单已作为抵押物,不能将该提单交还甲,甲则声称贷款尚未到期,而提单的提货物期限已到,乙应将提单交还。双方发生纠纷。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担保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提单质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2)甲、乙之间专利权质押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3)本案中,提单的提货日期先于贷款合同的履行期到期,乙银行如何实现其质押权?
(1)甲、乙之间的提单质押合同于2006年2月8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以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甲、乙之间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于2006年2月12日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乙银行可以要求甲将提单提取的货物提存或要求甲提前清偿担保的债务。因为担保法规定,在权力质押中,若作为质权标的物的权利优先于担保债务到期的,质权人有权请求提存或提前清偿担保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