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05年3月开始在某单位工作,一直到10年10月1日,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间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上过社会保险。如工资以4000元每月计算。按08年1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来说,他们应该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满一年以是为事实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该单位应该怎赔偿,从05年到08年怎么赔,而新法后从08年到10年10月怎么赔,能赔多少,还有那些是应该赔付的。比如没有提前30天请您帮我细化一些说明,谢谢!
1、你自05年3月开始在某单位工作至今,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上过社会保险。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但并不影响你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由于是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因此,单位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3、公司需要向你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的工资。
4、单位需为你补缴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等。
5、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没有若单位拒不照此办理时应如何处理的法律法规,且二倍的工资规定最多支付11个月的,不免让劳动者心绪愤懑。
综上,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11个月的二倍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5.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月工资4000元计算,合计为:
4000 × 11 + 4000 × 5.5 = 44000 + 22000 = 6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