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面这个处理程序有没有什么问题,哪个地方不正确?麻烦指点一下。谢谢。
比如,7月15日晚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撞死横穿公路的人,骑电动车的人未受伤。肇事者在7月17日早晨送到看守所,7月30日交警通知被批捕,但是相关材料还放在交警处,交警说有两个月的侦察期,即从7月30日到9月30日。这两个月内都可以通过交警来调解。9月30日后交警把相关材料交到检察院,然后这个事情就和交警没有关系了。案子在检察院呆1个半月后再交到法院,然后就是开庭了。
交警说如果在7月30日之前调解成功拿到对方谅解书的话,案子可以撤掉,人可以放出来。如果在7月30号之后才调解成功的话,即使拿到对方谅解书,案子也撤不掉了。必须要等到法院开庭判缓刑,之后才能把人放出来。不过在拿到对方谅解书后就可以先把人保释出来,等开庭。
麻烦指点一下。谢谢。
请问如果在7月30号之后调解成功,拿到对方谅解书,可不可以直接申请放人,把案子撤掉,不要经过法院开庭?
案件已经按刑事案件处理,如果双方调解成功,可考虑从轻处罚,处缓刑。
可以申请放人的,不需要经过法院开庭
首先,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警方一般无权撤销案件,而且移送起诉也不一定就会判刑,貌似警方是有意这么说的,再者公安机关立案后案件应交与侦查部门,怎么会一直是交警在办理?而且案情如此简单竟然侦查了两个月,怀疑对方与交警有某种联系。在法庭做出判决前任何时候双方都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并且都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而且根据以上情况看,如对方与交警真有联系的话,很显然在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或者法院后进行和解会更有利于你方。
1、建议你不要轻信交警的承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的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交警部门无权给你们这样承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
2、受害人的谅解只能减轻对肇事人员的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因此,你们可以积极协商,争取在刑事审判时能受到法院的量刑处理,最好是找一名律师提前介入,为你们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