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场专柜做品牌营业员1年多,没有签过任何合同。
商场老板把专柜包给了品牌老板,并签了合同。
我现在因为搬运商场的货物导致左脚大脚趾骨折,医生说最少得休息三个月。
我的医疗费用是品牌老板出的。
但是我在家休息时的工资没人愿意给,品牌老板说商场也有责任。
这个算工伤吗?我应该问谁要赔偿?如果有赔偿怎么赔?
一、是否算工伤?
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休养期间工资向谁主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应该说谁给你发工资就向谁主张。主张的工资应该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对方拒绝,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是再不行就劳动仲裁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事由导致员工人身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你已经构成工伤,如果与商场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同时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注:品牌老板和商场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