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母亲共有两份宅地,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其中一份宅地已经分给了小儿子,剩下的一份说好是给大儿子的,但是后来母亲去世了,请问剩下的一份宅地小儿子还有继承的权利吗?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经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对该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出卖、出租,即使在原宅基地建房,也得重新获得批准。
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屋的继承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故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可以作为遗产,由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共同继承的。
父亲母亲共有两份宅地,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其中一份宅地已经分给了小儿子,剩下的一份说好是给大儿子的,但是后来母亲去世了,请问剩下的一份宅地小儿子还有继承的权利吗?
··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由村委会调整,有本村户口共同居住的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村民自己家庭内的调整,村委会可以允许或者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