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提货单,然后将顾客未提走的4台液晶彩电占为己有。日前,闵行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原永乐员工曹伟萍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80后男子曹伟萍原为永乐家电七宝店的员工。去年2月25日和3月l3日,曹伟萍经事先预谋后,查询公司电脑系统并获得两名顾客购买彩电后未提货的信息。于是,曹伟萍冒用这两位顾客身份,通过伪造提货联遗失证明和手法,骗取了送货员的信任,提走永乐家电公司沪闵店待提货的两台三星牌和两台夏普牌共4台液晶彩电。
案发后,曹伟萍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已归还永乐家电公司。在法庭审理中,曹伟萍的辩护人提出了购买的4台电视机价格中包含永乐家电返还给消费者的1300元赠卡,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等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曹伟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司财物,价值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经查,该现金卡为永乐家电为促销而对购物达到一定的金额的消费者给予的优惠,并不能消灭或减损被骗物品本身的价值,因此对辩护人提出永乐家电返还给消费者的1300元现金卡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辩护人以曹伟萍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家属代为退赃等为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