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4岁的区先生与18岁的邓女士相恋,两人于2004年在香港生下非婚生子阿可(化名)、3年后又生下女儿阿因(化名),两小孩均为香港户口。因区先生在香港有家庭,两个小孩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也跟着母亲姓邓。
区先生诉称,邓女士与他认识前在某酒楼任职,月薪1000元左右,怀有阿可后邓女士便不再工作,区先生每月给邓女士1万元左右的生活费用。为了使邓女士和孩子有安稳的居所,区先生代邓女士按揭购买了福田区一套房产,并聘请家庭保姆照顾阿可。此外,区先生还将名下的深圳一处房产交由邓女士出租,还曾给其15万元由其买股票,且所有家庭生活开支都由区先生负担。
2009年,区先生将邓女士告上法庭,希望法院判令两个小孩由其抚养。区先生诉称,2008年12月底,邓女士将两个小孩交给其乡下的母亲抚养照顾,这让他很不满,认为邓女士母亲受教育有限,缺乏正确教育小孩应有的文化知识,他自己有良好的文化水平及工作能力,其曾从事幼师工作的母亲也愿意帮他照顾、教育小孩。
邓女士则认为孩子应与她一起生活,称自己有房产及固定收入,可全力照顾孩子,且两小孩与其共同生活感情深厚,若分开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区先生在香港另有家庭,孩子在其家庭生活对成长不利,区先生现在又处于无业状态,其母亲也年事已高,无能力照顾小孩。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阿可、阿因是区先生、邓女士双方的共同子女,双方均有抚养能力,故两非婚生子女应由两人各自抚养一个。法院一审判决阿可由邓女士抚养,阿因由区先生抚养,双方各自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为了将3岁女儿阿因的抚养权争回来,邓女士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除重申其一审时的意见外,还称当年之所以生子是因为区先生隐瞒了其在香港另有家庭的事实。区先生方认为应维持一审判决。因邓女士庭上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法官遂宣布休庭。
律师提醒
非婚同居、生子易生纠纷
近些年,随着深港两地通行更加方便,香港人到深圳与内地女子非法同居、生子的情况时有发生。
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的王丽娜律师表示,非法同居后会产生共有或赠予财产怎么处理的问题,双方有孩子后还会产生抚养权、继承权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出现纠纷后,由于一方在香港,即使另一方在深圳提起诉讼,若被告的港人在深圳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即使案件胜诉,也有可能只是一纸空文。(记者/孙颖)
(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