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获悉,正在接受三审的《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计划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在传播气象信息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新的草案修改稿,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应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媒体若因未及时播发或未及时增播、插播而造成严重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