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突出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细化了旅游合同条款,加大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约束力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新特点。用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的话说,就是让旅游消费变得“明明白白,快快乐乐”。(2009年04月05日工人日报)
据有关部门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30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408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7。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4584万人次。遍及全国各地的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公众的旅游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严重缺乏针对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伴随着其快速发展,旅行社行业不正当竞争和不规范经营现象也日益突出,各种旅游投诉、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虚假广告、合同陷阱、零负团费等三大问题,旅游者反映尤为突出,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对经营行为的要求,为整顿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利益,提供充分、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新发布的《旅社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来看,它立足于当前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实际,在认真总结《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10余年经验教训,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梳理、补充和完善,既能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对旅游活动越来越多、越来越高的需求;也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旅行社行业进一步开放、进一步市场化、进一步规范化的发展方向;还能更好地加强和规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行业和旅游市场的监管职能。可以说,《旅行社条例》的贯彻施行必将是我国旅行社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对于未经旅游者同意,即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旅行社以及对于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的旅行社,将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其相关导游、领队人员,亦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严厉处罚。为了确保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不仅规定应当将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作为旅游合同的必备事项,以方便旅游者投诉,而且规定接到投诉的部门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这些明确的规定,都为旅游者“开开心心旅游、明明白白消费”创造了一个切实的、良好的法制环境。
目前,很多地方正在积极推行国民休闲计划,鼓励市民点旺旅游消费。而要提振旅游者的消费信心,扩大旅游消费,就必须进一步提高旅游消费的透明度,使消费者高高兴兴参与,明明白白消费。这不仅需要各个旅行社严格自律,更需要有法律作为保障。相信新的《旅行社条例》实施以后,能为千千万万的旅游者放心出游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