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已经审议通过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从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细则》规定,旅行社向游客推荐“黑景点”、使用“黑车”等,最高可罚3万元。
《细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了更多、更细致的规定。如: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则》还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一些旅行社的业内人士对此指出,《细则》对于明确消费者、旅行社的一些权益很有必要。但对旅行社也有一些影响,如原来推的港澳游,对购物能力不强的老人和小孩,普遍都会收200~400元的“附加费”,在行业内已经推行多年。但在《细则》中将被明确视为“非法”,这对一些靠购物来补贴低团费的低价线路将有影响。旅行社可能会对部分线路“提价”,以此应对低团费的亏空。同时,消费者也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