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建筑材料工业计量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19900310
【实施日期】199003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企业管理
【文号】
【名称】建筑材料工业计量管理办法
【题注】(一九九0年三月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工业”)计量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材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建材工业计量工作的任务是为科研设计、生产控制、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数据,以保证不断提高建材工业产品的质量,降低物资消耗,实现安全生产。
【章名】第二章计量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建材工业的计量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局(公司)负责本地区的建材工业计划管理工作。局(公司)内要有归口管理计量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专管人员。
市、县级建材工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管理计量工作。
第五条建材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与科研设计、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统一归口管理的计量机构。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设置计量管理机构;小型企业应配备管理人员。科研单位、学校应有归口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专人管理计量工作。
计量管理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计量管理人员。建材企业计量管理人员的人数应占计量人员总数的5-10%,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的计量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