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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于3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旅行社条例》,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云南少旅游业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旅游产业“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及其相关企业已日渐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大理州人大党委会接合大理州实际,历时一年多,广泛采纳、吸收意见,五易其稿,制定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并于2010年2月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条例》分为“总则”、“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经营规范”、“旅游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六大部分,充分体现了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着重解决旅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大理州的旅游业在全省起步较早,经过20多年的不断努力,到目前为止,全州有15个A级景区,旅游星级饭店111家,国际、国内旅行社28家,取得导游资格证的人员2816人,旅游车、船公司11家,大型旅游购物商店11家。2009年全州旅游业总收入92.25亿元,同比增长26.07%,接待国内外游客1141.22万人次,其中接待海外游客35.3万人次,同比培长11.47%,旅游外汇收入1000万美元,同比增长14.5%,旅游直接从业人员4.8万人,间接从业人员15.8万人,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支柱产业的作用日趋明显。
目前,针对《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大理州旅游局政策法规已完成《大理白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实施细则)起草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将在不久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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