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不久前,武夷山的许某到福州看望女儿,女儿安排父亲在某酒店住宿。由于要赶早上7点的火车回家,许某在前一天晚上嘱咐服务员次日5点多叫醒他,但第二天早上服务员叫醒他时已6点,许某拎起行李匆忙往外走。走到大厅时,由于刚擦过地,地面湿滑,许某不慎摔倒在地,站不起来。服务员打电话找来许某的女儿,一起将许某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为股骨骨折。许某住院治疗15天,花费6000余元。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许某遂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住宿期间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6000元。近日,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支持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顾客到酒店登记住宿,双方即形成住宿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酒店有按照约定的标准为顾客提供服务、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等义务,顾客则有按照约定的标准交纳费用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酒店有对住宿顾客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义务,这不仅是合同义务同时也是法定义务,经营单位未尽到义务就有赔偿责任。本案中,酒店没有履行好义务:一是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叫醒许某;二是大厅地面湿滑不便行走。正是因为这两点原因,导致许某摔伤,造成损失6000余元,因此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晓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