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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一日游”经营活动,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一日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昨天,《烟台市一日游合同(试行)》示范文本正式出台,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合同规定,旅行社经营一日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烟台市一日游合同(试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导游人员在接待旅游团队时必须佩戴IC卡导游证,携带有关接待证明。旅行社应为导游人员派发游览行程单,标明团号、人数、游览景区(点)的名称,用餐餐馆的名称及餐标,出发地点、时间,返回地点、时间,旅游车辆的车号及司机姓名等,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旅行社经营一日游所使用的旅游车辆,应当获得旅游营运资质;安排游客用餐,应尽量选择旅游星级餐馆,明示用餐标准,并应当与餐饮服务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服务标准和双方的责任、义务。
另外,旅行社进行一日游宣传活动时,广告语言中不得用模糊用语诱导游客,不得以低价招徕、加收费用等欺诈手段揽客。
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公开的服务项目
旅行社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旅游产品线路;游览景区的准确名称及游览时间;明示旅游价格(价格中应明列所收取的各项费用);给游客出具发票,并提示游客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他应告知旅游者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