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培训中心等将逐步迁出太湖核心景区

王朝旅游·作者佚名  20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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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人大通过《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太湖核心景区所有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景区投资1000万以上或者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需要经过省管理机构的审核,才能继续审批。

条例的19条还补充规定,上述的“门槛”,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省政府决定。

条例明确了一些建设项目必须逐步迁出景区。禁止违反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在太湖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生产性企业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商业用房、住宅、餐厅以及与保护太湖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条例实施前已有的上述建筑物不得以改造、修缮的名义扩大规模,并应按照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逐步迁出。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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