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绩溪县为加快旅游品牌创建,提升绩旅游目的地形象,繁荣地接旅游市场,全面推进绩溪县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出台了该县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凡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条 奖励费用从县财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创建奖励:
(一)景区创建:当年被评为国家AAA级、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4万元;奖励所在乡镇人民币0.3万元、0.5万元。
(二)旅游饭店创建:1、当年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人民币3万元、4万元、5万元;2、当年被评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餐馆,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2万元、3万元;3、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星级饭店,奖励1万元。
(三)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5万元;所在乡镇获得同等奖励。
(四)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级农家乐旅游示范户,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2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级农家乐旅游示范点,分别奖励所在乡镇人民币1万元、0.5万元、0.2万元。
(五)当年被省政府评为优秀旅游乡镇,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四条 对旅行社的奖励:
(一)本地旅行社当年完成地接人数达到1万以上,按1.5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本地旅行社获国家、省、市表彰的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5万元。
(二)凡组织外市游客乘专列或大型汽车团来绩旅游(住一晚、游览售票景点不少于三个),达600人、1000人以上,分别按每列(团)1万元、2万元人民币予以奖励。
第五条 其他奖励:
(一)当年被县政府认定为旅游节庆基地,奖励5万元。
(二)当年被县政府认定为旅游体验项目,实际年接待游客量2万人以上,奖励1万元。
(三)旅游购物场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与10家以上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经县旅游局验收合格,营业面积达200平方米-50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营业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四)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年产值达到200万元以上规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当年获得省级“最佳旅游商品”、“最佳旅游纪念品”奖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表演节目,坚持在本县旅游企业定期表演,并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演出团体,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六)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导游员、旅游形象大使,分别奖励人民币5000元、3000元、2000元。
第六条 对量化考评的项目,由县旅游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考评细则,并经县旅游指导委员会组织审核。
第七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县旅游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定。获得多层次奖励的项目,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