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元照法学文库)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
品牌: 林钰雄
基本信息·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页码:338 页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
·ISBN:9787301161890
·条形码:9787301161890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元照法学文库
产品信息有问题吗?请帮我们更新产品信息。
内容简介《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的写作源于作者在德国留学时导师的一堂生动讲座,导师讲的一则案例令作者十分不解:德国嫌犯怎么会笨到就医后还留下真实姓名?德国医生护士怎么胆敢拒绝警方的要求?及至1998年作者执教之际,诸如“因采职权主义故对证据种类、能力不设限制”及“欧陆法就强制处分不采法官保留”等诸多根深蒂固的误解,使作者为了正本清源而集十年之功完成《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对干预处分(干预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的概念,台湾“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现状,实践中的协商、审判及证据原则内容等,以诸多案例分析的形式,非常完美地阐明了《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主题——作者希望合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规范一系列证据使用原则,最终达到法律的公平。
作者简介林钰雄,台湾大学法律系、法研所毕业,司法官、律师考试及格。1998年获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主要学术著作有:《检察官论》、《刑事法理论与实践》、《搜索扣押注释书》、《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新刑法总则》、《刑事诉讼法》(上)(下)、《刑事程序与国际人权》、《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人权之跨国性司法实践——欧洲人权裁判研究》(一)(二)等。
编辑推荐《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为我国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林钰雄先生的专著。作者研究探讨了干预处分、刑事证据、判解研究和立法评析四个专题的基本内容,从比较法的视角全面阐释了台湾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身体检查处分、鉴定留置、急迫性搜查,以及证据禁止等基本制度。书中丰富生动的案例解析,作者对德国法律的认同甚至推崇,对台湾刑事司法现实的批评与希望,读来都令人印象深刻。《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所阐释的有限干预、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刑事法治理念,对繁荣两岸司法交流、推动两岸刑事法治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人对人的审判,本来潜藏着法官恣意与误判危机,犹如藏在“潘多拉盒子”里的邪灵,不易降服。严格证明法则就像潘多拉盒的盖子,是启蒙后现代证据法的镇箱法宝,从证据能力层次即先拦截未经合法调查的证据资料,避免其成为新证据基础……
《元照法学文库》简介
丛书以“元照法学文库”为名。旨在以兼容并蓄的精神,依托华人世界,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法学专著,为读者提供尽可能丰富的华文法学学术精品,建构大中华华人法学文库。
目录
第一部分 干预处分
第一章 从基本权体系论身体检查处分
一、前言与出发案例
二、身体检查处分之基本权干预体系
三、身体检查与搜索处分之区别
四、授权范围、类推禁止与附带干预
五、干预门槛之类型化与比例化
六、新法症结:法律保留与比例原则之失败结合
七、结语
第二章 对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身体检查处分
一、前言
二、德国法之分析
三、现行法之检讨
四、特殊问题之研究
五、“立法建议”——代结语
第三章 对第三人之身体检查处分——“立法原则”之形成
一、问题之提出:与我何干?
二、本文立场与研究范围
三、限定受干预人范围之原则
四、限定干预手段及同意原则
五、赋予拒绝干预特权原则
六、现行立法之探讨
七、结语
第四章 论鉴定留置制度
一、前言
二、德国法之分析
三、现行法之探讨
四、结语
第五章 急迫性搜索之事后救济——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修法
一、前言:例外是原则?
二、事后救济之“立法模式”
三、现行立法之评析
四、事后救济与证据使用禁止
五、“立法建议”——代结语
第二部分 刑事证据
第六章 协商程序与审判及证据原则
一、前言:诉讼构造的质变
二、从原则取向到契约取向之诉讼构造?
三、协商对原则取向诉讼构造之冲击
四、“停损”之控制途径
五、结语
第七章 从基础案例谈证据禁止之理论与发展
一、证据禁止导论
二、证据禁止之内涵及类型
三、证据使用禁止之功能
四、证据使用禁止之理论
五、证据使用禁止之放射效力及其限制:毒树果实论之运用及界限
六、总结与展望
第八章 德国证据禁止论之发展与特色
一、前言
二、德国证据禁止之发展
三、德国证据禁止之特色
四、结语
五、补充说明
第三部分 判解研究
第九章 盖上潘多拉的盒子——“大法官释字”第582号解释终结第六种证据方法?
一、前言:严格证明的里程碑
二、释字第582号解释之要旨
三、评释
四、结语
五、附录:“最高法院”发展之新趋势
第十章 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台湾高等法院近年来座谈会相关提案之评释
一、前言
二、羁押与徒刑之竞合(’02-25号提案)
三、搜索证之有效期间(’01-36号提案)
四、无证搜索(’02-26号及’03-23号提案)
五、拒绝证言与传闻例外(’03-24号提案)
六、结语282
第四部分 立法评析
第十一章 鸟瞰2002年1月刑事诉讼之修法——澄清义务、起诉审查、交付审判及缓起诉制之检讨
一、前言
二、职权调查义务之限缩
三、起诉审查制之采行
四、交付审判制之引进
五、缓起诉制之建立
六、其他修法
七、结语
第十二章 鸟瞰2003年1月刑事诉讼之修法
一、前言
二、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三、证据章通则
四、证据章人证节
五、证据章鉴定节
六、证据章勘验节
七、证据章证据保全节
八、公诉章审判节(第二编第一章第三节)
九、自诉
十、其他修法
十一、结语
本书索引
……[看更多目录]
序言出版这本书时,我脑海浮现的,是一幕十几年前在慕尼黑大学课堂的场景。
我的指导老师——治学严谨但也风趣诙谐的Roxin教授,在其证据禁止研讨课程时以一则德国实例作为开场白。案例大要如下:
A、B于夜间侵入c开设的店,c发现后,在黑暗中以武器还击,其中一名入侵者受伤后两人逃逸。后来,警员P根据c提供的线索到附近某大医院查访,并找到当夜急诊室的值班医师D,但D基于医疗业务秘密之拒绝证言权。拒绝透露伤患就医资料;锲而不舍的P,转而寻求当夜值班护士E的协助,E基于同样理由而予婉拒;P虽不为难E,但灵机一动表示:医疗人员固然不能泄露病患资料,但陪同随行者并非病患,透露无妨,E松了一口气,交出了随行者B的个人资料,随后P遂按图索骥找到A而破案。本案后经检察官对A、B两人提起公诉。
听到这里时,来自不同地域的我,一方面是一头雾水(德国嫌犯怎么会笨到在犯案受伤后还去就医?还留下真实姓名资料?德国的医生、护士怎么胆敢拒绝警方的要求?……),另一方面,心里也默默赞叹德国警察的分寸及机智。没想到,Roxin说完案例后提出的问题是:法院应否禁止使用本案的相关就医资料?更不可思议的是,在座德国同学竞相举手,赞同应该禁止使用,主要理由是:警方的做法实质上规避了医疗拒绝证言的规范目的,使用此种证据将造成伤患不敢就医的寒蝉效应。
坦白说。对于当时的我而言,这整件事真是天方夜谭。尽管曾熟读台湾刑事诉讼法的学说及实务,但那时我的视野被台湾地区主流的单一性与同一性所局限,对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其实连一知半解都谈不上,更遑论什么证据禁止了;就此,现行法与德国法的差距,岂止是一甲子而已?我带着这场“震撼教育”的余悸,努力上完证据禁止及其他的刑事诉讼课程之后,才得以登堂入室,窥见刑事诉讼另外一个殿堂的奥妙。随后也抱着“不入虎穴,焉得虎子”的傻劲,以干预处分之法官保留及权利救济为论文主题,顺利完成我的博士学业。
文摘(三)本文之见解
1.单一目的观点之尝试
本文认为,借由目的与手段混合观点的提出,检查身体与搜索处分的分界问题,大致上已经解决。就结论言,不但绝大多数的干预都可以清楚分类,而且结果也算适当而合理。理论上还要处理的是,到底这种不同观点的混合,是不是自相矛盾?
本文认为,其实,如果贯彻干预目的观点,也不见得不能得出体内例外的相同结论。如前所述,唯一必须借助干预手段观点的,其实便是取出位于体内,但本来不属于身体本来状态的外来异物,这里,牵涉解释的问题:到底什么是身体本来的状态?什么才是外来异物?
一言以蔽之,本文的观点是,只要已经进入体内者,就已经是身体状态的一部分;取出该物作为证据,通过对这个概念的解释,也可能算是以身体本身的状态作为证据目的,所以适用目的原则即可得出“属于身体检查处分”的结论,毋庸借助干预手段观点作为体内例外。
先打个“沉船”比喻。葬身海底的泰坦尼克号,是不是海洋自然生态的一部分?泰坦尼克号是人造船舰,本来不是海洋生态的一环,但是沉船之后,随着时间经过,海洋生物附着其上,甚至成为海洋鱼类栖息的大本营。犹如其它沉船,泰坦尼克号的残骸也融人海洋的自然生态,不能说是外来异物。
人体的情况,也有类似之处。试想,我们连皮带籽吃了一颗芭乐,这些“胃内容物”算是身体状态的一环,还是外来异物?取出这胃内容物算是检查身体处分还是搜索?由于芭乐可以吃、可以消化,应该大家都会同意这胃内容物已经融人身体自然的状态,因此属于检查身体处分。否则,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也会变成搜索处分。但是,芭乐籽是不会消化的,最后会随着其它排泄物而被身体排出,那么,如果目的是取出芭乐籽,是不是就会变成找寻外来异物的搜索处分?应该不会!果真会的话,取出胃内容物还要区分成能吃不能吃、能消化不能消化的芭乐皮肉与芭乐籽,听起来颇为荒谬;还有,果真会的话,检测体内氰化物等毒物(不能吃!)的含量,也会变成搜索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