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混合促裁的性质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仲裁,
作者: 王鹏 著
出 版 社: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2-1字数:版次: 1页数: 276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010066998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国家间仲裁是指国家之间为某一国际争端,特别是基于国际公法的争端,提请第三方解决的仲裁。本书通过系统考察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程序法、实体法以及执行机制等各个主要问题,分析其所隶属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基础,尤其是通过比较的方法,分析判断其与另外两类仲裁之间的关系,讨论其根本性质。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综合考察各类重要的国际混合
仲裁,即发生在一国私人与外国国家之间的
仲裁实践,具体分析其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
础、仲裁程序法、仲裁实体法以及仲裁裁决
的执行机制等问题,并通过与国际商事仲裁
和国家问仲裁的比较,得出如下结论:国际
混合仲裁虽然常常不同程度地涉及国内法因
素,但在本质上却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具
有国际法性质。进而,国际混合仲裁对国际
法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如下一些影响:私人可
以取得某些国际法上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并在国际法上具有了一定的地位;国家责任
的适用范围可能不再限于国家之间;传统的
外交保护机制和国际求偿机制以及相关规则
的适用被部分地替代、回避和推迟。
作者简介
王鹏。天津市人,1972年出生。199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至今在南开大学法学院担任讲师,主讲国际法。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国际仲裁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
第二节 国家间仲裁的历史
第三节 国际混合仲裁的历史
一、私人通过其母国的安排与外国国家进行的仲裁
二、私人直接与外国国家订立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
第二章 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二、国家间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第二节 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一、伊美求偿庭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三、其他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第三节 国际法作为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法律基础的理论解释
一、国际法作为伊美求偿庭和“中心”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二、国际法作为临时性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第三章 国际混合仲裁程序法的非国内化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
二、国家间仲裁的程序法
第二节 国际混合仲裁适用程序法的实践
一、伊美求偿庭适用的程序法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适用的程序法
三、其他国际混合仲裁适用的程序法
第三节 国际混合仲裁适用非国内化程序法的理论问题
一、国际混合仲裁中适用“非国内化”程序法的适当性
二、国际混合仲裁中适用的“非国内化”程序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第四章 国际混合仲裁适用的国际法实体规则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的商法
二、国家间仲裁中适用的国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
三、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家间仲裁中适用的公允及善良原则
第二节 国际混合仲裁适用实体法的初步分析
一、国际混合仲裁适用实体法的选择
二、国际法在国际混合仲裁中的适用性:国家契约国际化理论的批评
三、一般法律原则和商法在国际混合仲裁中的适用性
第三节 国际混合仲裁适用的国际法实体规则
一、一个特殊的国际法领域:关于征用的国际法规则
二、国际混合仲裁适用征用规则的实践
三、国际混合仲裁中适用征用规则的两个问题
第五章 国际混合仲裁的执行机制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执行机制
二、国家间仲裁的执行机制
第二节 国际混合仲裁的执行机制及其意义
一、国际混合仲裁的执行机制
二、国际混合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三、国际混合仲裁执行机制的意义
结语
一、国际混合仲裁的性质
二、国际混合仲裁对国际法的影响
书摘插图
第一章国际仲裁的历史
一、私人通过其母国的安排与外国国家进行的仲裁
国际混合仲裁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之间的纠纷,但是这样的纠纷在混合仲裁机制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不过在国际法发展的早期,这样的纠纷或者无法解决或者只能依靠交保护的方式解决。事实上,对于外国私人的保护,尤其是通过私人母国的外交保护,几乎是与近代国际法一同发展而来的。E.M.Borchard的研究表明,国家和私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法律关系的历史是从属人法向属地法转变的一个缓慢的过程。在中世纪末期的一些因素,包括人们固定依附于一个城市或社会、不同人群间的通婚、封建采邑的忠诚关系和控制关系等,最终促成了领地权利的概念(作为国家主权概念的萌芽),并使属地法成为主要的适用法。欧洲的30年战争作为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性事件,主要的意义就在于产生了与帝国统治权相对立的领土主权概念,也使得国籍概念取得了独立于封建和宗教含义的法律意义。此时的国际规则确认了国家仅仅对于在其领土内的本国人或外国人有管辖权,除非通过国际协议的特殊安排才能获得域外的管辖权。但是,私人的母国仍然有权利保护其在海外的国民,因为根据国际条约和习惯法,东道国负有不歧视外国人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被认为是对其母国的义务。因此,当本国私人受到外国国家的歧视和伤害时,私人的母国常常通过外交或仲裁的方式向该外国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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