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期刊著作权讲析
分類: 图书,社会科学,新闻传播 出版 ,
作者: 陈进元著
出 版 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10-1字数:版次: 1页数: 406印刷时间: 2006/10/01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2117506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将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科技期刊实务紧密结合,系统介绍了著作权的基本概念,著作权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基本原理,国际版权公约原则等,具体讲解了著作权的主体、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使用方式,著作权的转移和著作权合同以及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新颖、深入浅出、重点突出、实用性强。
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而简明、扼要地介绍了著作权的基本概念,著作权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基本原理,国际版权公约原则等,并且结合修正后的著作权法以及科技期刊著作权实务,具体讲解了著作权的主体、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使用方式,著作权的转移和著作权合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使用,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以及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结合典型案例)等。其主要特点是首次结合具体的合同文本,详细讲解了科技论文著作权合同和科技期刊著作权合同,并对期刊工作中遇到的典型问题进行了解答。
书后附有常用的14种与期刊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关键词索引。
本书内容新颖、深入浅出、重点突出、实用性强,能够结合科技期刊的编辑出版和科技信息的网络传播等实际工作,对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既有法学理论上的分析,又提出具体解决的办法;其中,不乏作者对有关问题的独到见解和感悟。
读者对象:科技期刊编辑、出版者;科技论文作者;科技信息数据库(光盘、网络)制作、传播者;科技期刊管理者;科技期刊著作权研究者;其他对科技信息传播及其著作权保护有兴趣者。
作者简介
陈进元(陈婧媛),《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主编,编审。197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物理系。1987年以前在北京大学计算机系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1993年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工作,曾任综合编辑室和软件出版部主任。1996年以来,在多种刊物上发表了20余篇有关科技信息传播或著作权保护的文章。此外,还有合著的专著或教材多部。
目前主要兼职有: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员;中国科技新闻学会科技传播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常务理事;版权工作委员会主任;《中文核心期刊》评审专家。
目录
前言
几点说明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
1.1什么是著作权
1.2著作权法的产生、发展
1.2.1发生期(封建特许时期)
1.2.2发展期(作者权利时期)
1.2.3完善期(世界权利时期)
1.3著作权立法的宗旨和原则
1.3.1我国《著作权法》立法宗旨
1.3.2《伯尔尼公约》的原则
1.4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1.4.1与《著作权法》配套的法规、司法解释
1.4.2涉及著作权的其他法律法规
1.4.3我国法的渊源和法律解释
第二章著作权主体与客体
2.1著作权客体——作品
2.1.1受保护作品的特征
2.1.2受保护作品的类型
2.1.3不受保护作品的类型
2.2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
2.2.1著作权人的类型
2.2.2著作权人的认定
2.3科技期刊著作权主体
2.3.1出版单位与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2.3.2著作权主体之一 法人期刊社
2.3.3著作权主体之二——法人主办单位
2.3.4作为法人作品的科技期刊
第三章著作权内容
3.1人身权
3.1.1发表权
3.1.2署名权
3.1.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3.2财产权
3.2.1复制权和发行权
3.2.2信息网络传播权
3.2.3翻译权和汇编权
3.3科技期刊著作权内容
第四章著作权归属
4.1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
4.1.1个人作品和合作作品
4.1.2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
4.1.3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4.2科技期刊著作权的归属
4.2.1期刊的整体著作权与局部著作权
4.2.2科技期刊社的双重身份
4.2.3科技期刊著作权的归属与使用
4.3科技期刊著作权认识上的误区
4.3.1否认期刊整体著作权
4.3.2否认期刊局部著作权
第五章著作权的使用方式
第六章著作权转移和著作权合同
第七章科技论文著作权合同
第八章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使用
第九章科技期刊网络出版与著作权保护
第十章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第十一章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问题答疑
附录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索引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合计
书摘插图
第一章著作权概述
本章概要介绍著作权的概念、特征,著作权法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著作权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等。
1.1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里所说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并且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著作权有主、客体之分。著作权主体是指著作权人,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而著作权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类作品。著作权的具体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详见本书第三章中的介绍)。
著作权又称作版权,两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是同义语。
著作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著作权仅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广义著作权除作者的权利外,还包括作品的传播者,如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应的权利,即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所涉及的是广义的著作权,并将邻接权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著作权是民事权利中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在法律条款的制定上明确地提到著作权,是在我国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中。其中,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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