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毛细荣,吴鹏飞编
出 版 社: 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字数: 392000版次: 1页数: 314印刷时间: 2007/01/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1986252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是为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撰写的,考虑到经济管理类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要求,本书在内容的选择上,尽量和学生所学专业相联系,以便于学生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本书力求反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反映经济立法和综合运用各种经济和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经济法学研究方面的新的思想和观点;注重法学基础知识的传授,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有机结合,同时又融入最新立法研究及国际学术发展的最新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尤其是人世后对我国法律的影响。
内容简介
本书分4编14章:第一编,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与经济法律责任;第二编,市场主体法,包括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第三编,市场规制法,包括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四编,市场体系及运行法,包括金融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本书的写作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理论联系实际,既注重系统的理论叙述,又注重把握与现实的联系,故实用性较强;二是内容新颖,书中编人的我国最新修订和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截至2006年8月底,可以说,本书是迄今内容最新的教材之一;三是体例和编排方式上有一定的创新。书中章节体系的安排更加贴近实际,没有面面俱到。
本书可以作为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学习经济法学课程的教材,也可以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人员参考使用。
目录
第一编 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编 市场主体法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公有企业法律制度
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节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六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七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重整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六节 破产违法行为与破产法律责任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三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标法律制度
第四编 市场体系及运行法
第十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第五节 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二节 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和保全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七节 合同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书摘插图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
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形成独立部门法的条件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经济法是国家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参与和管理的产物,是指导一国社会经济稳定、有序、高效发展的基本法律。在西方国家,经济法产生于国家对“市场失灵”的纠偏,如美国在1933年经济大危机中实行的“罗斯福新政”,就是政府对传统自由市场经济竞争规则与秩序的重塑。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于国家对传统计划经济下“行政失灵”的纠偏,如我国改革开放后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确立。
从法理来看,法律产生的终极原因是由生产力所引起的经济运动与私有制发展的结果,但同时也受到来自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尤其是国家的直接影响。经济法现象的产生和形成过程便是如此。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是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现代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继而发展于社会主义国家。两种社会的经济法尽管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各异,但其产生和形成却有着共同的基础条件。
通常认为,经济法形成独立部门法的条件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向市场经济高级阶段发展所引发的矛盾,现代国家机器自觉或不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同时,社会经济以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且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条件尚未成熟时,经济法的产生几乎是不可能的。
包括经济法、民法等在内的部门法的划分,都是人类社会及其法律调整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就总体而言,古代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较低,社会关系也相对简单,国家职能尚不完备,法以其整体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凡由国家创制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并无门类的划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既然没有门类的划分,因此也就不存在部门法意义上所理解的经济法和其他法的门类。这一历史时期的例外情形是罗马共和国末期和罗马帝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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