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解析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
作者: 石少侠主编
出 版 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4-1字数: 300000版次: 1页数: 270印刷时间: 2005/04/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040171167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国,案例并非实行判例法制度国家的判例,而经济法最终都结为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因此本书除尊重和遵循经济法学科所确定的教学内容外,大部分案例都附上了该案例的法院判决书原文,使读者能更好地了解法院判决的原貌。
内容简介
本书是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经济法》的案例教学用书,依据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确定案例选编的范围。全书共选择了11个典型案例,涉及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等主要方面。本书在参考和吸收其他同类教材优点的同时,在编写方法上采用了新的体例,作出了新的尝试。全书绝大多数案例解析均由“案情介绍”(含当事人、基本事实、一审判决要旨、上诉请求及答辩理由、二审判决要旨等)、“分析与思考”、“相关实务研究与法理探讨”、“相关法律链接”、“思考题”或“自测案例”及法院判决书等内容构成。在突出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基础上,依照每个案例的特点及案例分析的内在逻辑关系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逐一加以解析,有利于学生对案例分析方法的理解和掌握。为方便读者选择阅读,每一案例所涉及的焦点问题都在目录中以提要形式标出。
本书可作为普通高校、成人院校及自学考试的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案例教材。
作者简介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学术成果:出版《经济法新论》(主编)、《商法》(副主编)、《公司法》(独著)、《国有股权问题研究》等专著、教材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目录
案例1 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B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股权收购纠纷案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与质押的限制问题。
约定以依法限制流转的股份来清偿债务,其效力如何?
约定以依法限制流转的股份设定质押但未办理质押登记,其效力如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例2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赔偿纠纷上诉案
转让股权的股东为另一股东设定承诺购买其出资的期限,此种设定效力如何?
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后,如何承担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例3 ××期货交易所与××联合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期货交割纠纷案
客户可否直接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
对期货交易所能否予以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例4 广东正君发展有限公司与番禺市南村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对非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应如何认定?
对此类案件是否应当先由政府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后再由法院审理?
附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附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例5 ×××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否为“阴阳合同”?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垫资施工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建设单位不按期付款的情况下,工期拖延时,施工单位是否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例6 北京××××学院诉××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发商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承担何种义务?
开发商应否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附: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例7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案
本案原告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已经竣工验收?
本案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及利息的起算时间为何?
附:××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例8 中国农业银行宏博支行与北方国际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担保纠纷上诉案
什么是回租赁?
作为融资租赁特殊经营形式的回租赁是否有效?
回租赁的法律关系是否因北方公司的主体资格而无效?
北方公司是否怠于主张合同权利而导致损失扩大?
在北方公司将标的物转移给农行国际部的条件中,除偿付租金与其利息外,是否包括支付租赁物残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例9 ××宏信化工公司诉××干燥设备厂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产品质量标准如何适用?
产品缺陷及使用不当如何确认?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案例10 福州南海岸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建省福清大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比较广告违法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违法的比较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何认定?
采用广告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例11 北京斯威格一泰德电子工程公司诉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及刘永春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泰德公司的“Ic卡系列管理系统”是否商业秘密?
原告泰德公司与其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的约束力?
原告泰德公司的雇员离开公司后所实施行为的性质?
后记
书摘插图
(五)一审判决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被告与恒宝公司三方签订的《转让办公楼及土地合同书》,由于被告对所转让的土地及建筑物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文件,不具备转让方的主体资格;原告和恒宝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质以及建筑施工的资格,不具备以建筑工程量折抵转让金的受让方资格;且转让行为未经过用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形式要件亦不具备,故认定《转让办公楼及土地合同书》无效。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认为该合同是一个包括土地及建筑物转让和建筑工程的混合合同,其中建筑工程合同是有效合同一节,由于其中的建筑工程条款只是支付转让款的一种方式,并不是独立的合同,且该条款所指的办公楼工程亦未办理合法的报建手续,故被告的此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恒宝公司已退出该项目,所有权利义务由原告承接,本案合同已与该公司无关,原、被告均同意无需将该公司及投资人列为当事人,故本案只处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
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原告确有投入,被告应给予合理补偿。对于双方已结算并经建设银行审核的新建办公楼费用927 204.97元,因办公楼是被告要求原告兴建的,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全额补偿。关于原告认为该结算费用漏结桩基和公分直径、应对此重新结算的问题,由于原告对结算时漏结该项目的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又无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在转让土地上兴建、加建建筑物的工程造价l 807 704.07元和支出合规票据2 400 825.44元,由于对工程造价的评估系按定额计算,不但已包括问接费用,且原告所支出单据并不能证明是用于本案项目,故对此支出单据不予认可;虽然工程造价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而未包括三通一平费用,但鉴于原告也有过错,该项费用应由原告自负,而对上述建筑的拆除费用、土方回填费用以及闲置土地及建筑物的利息亦由被告自行承担,考虑到以上因素,工程造价应由原、被告各负担50~k,,即903 852.04元,则被告应向原告赔偿1 83l 057.01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约700万元中超过该数额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拆除费用、土方回填费用以及闲置土地及建筑物利息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予以驳回。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毁林罚款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要求原告赔偿没有依据,故被告的该项请求亦予以驳回。又由于合同无效,故被告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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