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诉讼法学,
作者: 贝勒斯(Bayles,M.D.)著,邓海平译
出 版 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7-1字数:版次: 1页数: 333印刷时间: 2005/07/01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04017210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法学界对程序正义的问题研究的并不少,但主要关注个别领域或个别情况下,是否实现了正义。真正从更普遍的意义上,研究一般的程序正义问题,还是很少的。该书可以说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作者主要关注程序的道德方面。
一般来说,在三种语境下使用程序一词:做出集体决定或选举代表的程序,典型的是议会程序;对两造争端进行裁决的程序,典型的是民事诉讼;对相对方做出负担或利益行为的程序,典型的是行政行为和刑事追诉行为。作者主要研究的是最后一种程序。
该书对程序理论进行了一次系统的分析,被公认为是这一领域的的一部经典之作。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程序语境
某些区分
一种规范的方法
对抗式审判模式
第一部分传统原则
第二章无偏私
利益、偏见和必要性
独立性
单方接触
小结
第三章得到听证的机会
听证公开
及时性和通知
证据的提交
辩护
记录
上诉
小结
第四章决定的依据
自由裁量权
标准
结论和理由
举证责任
司法审查
小结
第五章形式正义
一致性
遵循先例
服从规则
小结
第二部分理 论
第六章 一种理论论证
经济成本
道德成本
过程利益
基本原则的合理性
小结
第七章法律的限度
国家行为
剥夺
重要性
特殊标准
替代性保护
小结
第八章 替代性决定模式
对抗式审判的局限
替代模式
模式选择
小结
第三部分应 用
第九章职业惩戒
法律和审判
无偏私
得到听证的机会
调查结论、理由和形式正义
小结
第十章雇用决定
聘用
业绩和提升
惩戒和降职
终止雇用
小结
著作索引
案例目录
名词索引
译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导论
程序正义要求决定人是无偏私的,这几乎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是,完全的无偏私不是总能实现的,并且有些时候它到底所指为何是不清楚的。在刑法和民法中,个人有由一个无偏私的法庭(tribu.nal)来审理他或她的案件的公认人权。《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UN 1966,art.14(1)]和《美洲人权公约(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Rights)》(OAS 1969,an.8.1)都承认得到“一个合格的(conpe-tent)、独立的和无偏私的法庭”的审判的权利。《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欧洲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加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也要求法庭应当是独立的和无偏私的,但是它未规定合格性(conpetence)这一要求[CE 1950,art.6(1)]。
一个决定人要是合格的,其就必须得到合法授权,知悉赖以作出决定的标准或规范,并且应当有根据标准评判证据的智识能力。法官的合格性[与管辖权(jurisdiction)相对」很少会成为法律上的争议,因为法官通常都符合法定的任命标准,并且,当事人也不愿意为了诸如酗酒这样的问题去挑战法官的合格性(judicial conpetence),因为当事人害怕这样做会增加法官的敌意。在司法领域之外,作出负担/利益决定的各种人的合格性问题则可能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例如,如果提升决定和授予终身职位的决定(tenure decision)是由非学术人员作出的话,大部分学术人员都会表示反对。我们不会进一步考虑成为一个合格的决定人的各种条件,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定的对象(subject matter)。
获得一个无偏私的法庭的权利同样也得到许多宪法的承认。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保障(第5修正案和第14修正案第1款)规定了法庭必须是无偏私的。《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of Rights and Freedom)》承认,在所有刑事犯罪中,公民都有得到一个“独立的、无偏私的法庭”的审判的权利[art.11(d)]。该宪章对“基本正义(fundamental justice)”的要求,或许至少也要求在其他情形下也应保持无偏私(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7)。
获得一个无偏私的法庭的权利也为法律所承认。几个世纪以来,法庭应无偏私这一要求一直都是普通法自然正义的两原则之一(Schauer 1976,48)。这里的基本观念是,没有人可以担任他或她自己的案件中的法官。这个原则通常都被认为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决定人(1)对结果不能拥有特定利益,(2)在听证中不得有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