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程(送教师课件)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曲振涛 主编
出 版 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3-1字数:版次: 1页数: 325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04020778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教材共分为十六章,全面阐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市场运行规则。教材体系安排新颖,阐述深入浅出,设计了“生活个案”、“相关链接”、“举一反三”、“特别提示”等专栏,从不同视角拓展教材的知识点,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把握教材的重点和难点。每章都附有“知识框架” ,对教材内容进行体系性的总结,有利于学生对教材内容的系统把握,提高学习效果。
内容简介
这是一本希望学生在生活中理解法律,在法律中感悟生活的教科书。在体系安排上力求与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经管类职业资格考试内容相衔接。教材共分为十六章,全面阐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市场运行规则。教材体系安排新颖,阐述深入浅出,设计了“生活个案”、“相关链接”、“举一反三”、“特别提示”等专栏,从不同视角拓展教材的知识点,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把握教材的重点和难点。每章都附有“知识框架”,对教材内容进行体系性的总结,有利于学生对教材内容的系统把握,提高学习效果。
本书适用非法学专业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尤其是经管类院校的非法学专业,也可供经济管理类干部培训、社会读者自学选用。
本书配套教师用的教学课件,具体使用请参看书后的“教学支持说明”。
目录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法律责任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法总则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节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节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八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外资企业法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程序的主体
第三节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节破产宣告与清算
第五节重整与和解
第七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六节违约责任
第八章担保法
第一节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保证
第三节抵押
第四节质押
第五节留置与定金
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节法律责任
第十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三节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一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节房地产开发
第四节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十二章自然资源法
第一节自然资源法概述
第二节土地管理法
第三节森林法
第四节水法
第五节矿产资源法
第十三章金融法
第十四章证券法
第十六章会计、审计法
主要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一)立法意义上经济法的沿革
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自人类社会有了阶级和国家就已出现。在古代奴隶制与封建制国家的立法中,已经存在着相当多的有关国家对经济实施管理的立法。与当时简单商品生产经济关系相适应,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共存于“诸法合一”的法律大全之中,不存在民法、刑法、经济法以及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区分。最早的调整简单商品生产经济关系的法律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漠拉比法典》,在这部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中,写入了很多调整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体现国家对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管理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农业管理、商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中也有关于财政税收、土地管理、农业管理、对外贸易、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应该说,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出现的诸多调整国家管理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虽然主要反映了奴隶主、封建主阶级的意志,旨在维护等级特权,但是客观上对简单商品经济起到了秩序引导与规范作用,对社会的平衡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维护功能。
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政治上实行“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思想,经济上确认市场在整个经济生活中资源配置的核心地位,奉行自由竞争主义。强调市场主体追逐私利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国家的职能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对经济生活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对经济生活应该无为而治。与此相适应,在这个历史阶段,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诸法合一”的局面不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取得较大的发展;二是采用经济性的而不是刑事性的方式调整经济生活成为这一领域的最大改变;三是确认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成为法律调整的重心。因此就总体而言,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为特征的民法和商法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公共利益的价值被个体利益的价值所掩盖,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即便是因需要而被提出来,也是仅依靠民商法内部制度的调整而得到满足。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出现以及为满足资本的扩张需要而进行的战争,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的动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迫切地显现出来。资产阶级从反省市场缺陷人手来论证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必要性,在立法操作上出现了以德国的战时法和美国的反危机对策法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之法。这些立法作为对策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和应急性,但是经过反思后得出的结论却是普遍的、较为长久的:国家于预这只“看得见的手”对于市场而言,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