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深度汇编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作者: 刘东根,岳文松主编
出 版 社: 检察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 2517000版次: 1页数: 1157印刷时间: 2008/01/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185886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必考法条,相关规定,命题题眼,真题提示。
内容简介
掌握必读法律法规是通过司法考试的重要环节,也是考生面临的难点之一。本书不是对必读法律法规的简单汇编,而是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并总结众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法条在内容和体例方面进行的深度加工,既符合司法考试的实战需要,又能帮助广大考生快速、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法条的内容。
本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保证主体法条完整性的同时,强调了重点法条。本书以必读法律法规为依据,法条完整、全面;同时,通过历年试题的标注和命题题眼的讲解,突出了重点法条。
二、关于某一知识点的法条系统、全面。本书以主体法条为主线,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相关规定等链接其后。以盗窃罪为例,在刑法第264条后,以相关法条的形式列出刑法中以盗窃罪处理的第265条、第196条第3款、第210条第1款、第253条第2款,还将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等列在盗窃罪的知识点下。这样,有关盗窃罪的规定就非常全面,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符合目前司法考试对某一知识点考查日益综合、全面的特点。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国际法部分的法条对于复习司法考试意义不大,为减轻读者负担,本书没有编入国际法部分的大部分法律;由于少数几个国际公约的正文文本对于司法考试没有实际意义,本书也没有列出,仅对其命题题眼进行了讲解。
三、精辟分析、讲解法条的命题题眼。本书对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者多个知识点进行解析,指出法条的主要考点,解析深度与司法考试对该知识点的考查深度相适应,使考生既可以从多个方面掌握该法条的内容,又可以知晓该法条的命题角度,真正提高法条复习效果和应试水平。
目录
一、宪法、行政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二、刑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5.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三、民商经济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2.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垡断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四、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9.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1.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
1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
13.跟单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
1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伸裁规则
五、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5.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7.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8.法律援助条例
9.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11.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书摘插图
一、宪法、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考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国家的基本任务;二是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三是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四是宪法修正案。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相关规定
《1993年宪法修正案》
第三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条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宪法修正案》
第十二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004年宪法修正案》
第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九条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命题题眼
宪法序言部分的主要考点是三个宪法修正案对序言部分的修改。(1999/1/75;2002/38;2003/1/41;2004/1/88;2007/1/62)
第一章 总纲
本章共有32个法条,其中第1条至第11条、第24条、第30条、第31条(共14条)是重点法条,几乎每年都要涉及。本章的考点主要有:国体(第1条)、政体及其基本原则(第2条、第3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4条)、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第5条)、经济基础与基本经济制度及分配制度(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1条)、自然资源的归属(第9条、第10条)、思想道德建设(第24条)、行政区划(第30条、第31条)、公民的财产权及社会保障制度(第13条、第14条)。要注意经济基础与基本经济制度及分配制度涉及的条款都经过了宪法的修改,特别是宪法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的法律规定。特别应指出的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本章的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共四个条文进行了修正,内容包括土地的征收与征用、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公民财产权与社会保障制度等。
第一条【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命题题眼
本条规定的是我国的国体,其主要考点是国体的含义。国体就是指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国体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97/1/19)
第二条【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命题题眼
上述两条规定的是我国的政体及其基本原则,其主要考点有:
(1)政体的含义。政体是指政权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而确立的组织体系。要注意的是政体与国体的区别。国体规定的是国家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而政体规定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机构体系。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我国的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我国政体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4)我国所有的政权机关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003/1/46)
第四条【民族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命题题眼
本条规定的是我国的民族平等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主要考点有: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原则的体现。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则。
第五条【法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