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禁止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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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日)村上政博著,姜姗译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2-1字数: 192000版次: 1页数: 237印刷时间: 2008/02/01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368079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译丛以引进出版国外民商法学经典著作,把握民商法学发展的国际前沿动态,解决我国民商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中切实存在的问题为己任。译丛旨在博古稽今、察鉴域外、砥砺学人,自不会囿于井蛙之见,画地为牢,而欲开放心态,纳入诸种重要作品。译丛也不愿囿于“经典”之名,忽视对我有用的作品。尚祈学界诸公,共襄民商法译业。
法学学术经典之民商法译丛总序
《日本禁止垄断法》站在全球竞争的大视野,为日本以外的读者介绍禁止垄断法。本书简明扼要、易读易明,重视对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历史分析,注重判例的研究,强调程序的意义,是了解日本禁止垄断法难得的读本。
王保树
内容简介
日本的禁止垄断法于1947年制定,该法以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为模式。但是,原始的禁止垄断法在继承反托拉斯法上存在一个很大的错误。即遵循《谢尔曼法》第1条、第2条规定和遵循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规定,这样两个系统的规定合而为一的结构,使得原始的禁止垄断法形成了特有的法律结构。
“日本禁止垄断法”从颁布到全面地发挥竞争法的功能,几乎经历了半个世纪。这中间有产业政策的影响,有不同经济发展时期的要求,也有国际贸易、投资的撞击。本书站在全球竞争的大视野,为日本以外的读者介绍禁止垄断法。本书简明扼要、易读易明,重视对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历史分析,注重判例的研究,强调程序的意义,是了解日本禁止垄断法难得的读本。
作者简介
村上政博日本国立一桥大学教授。反垄断法著名学者。毕业于日本东京大学法律系、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曾任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顾问、OECD事务局竞争政策部主要官员、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事务局官员、横滨国立大学教授等职。现兼任内阁府《禁止垄断法基本问题恳谈会》委员、公正交易委员会《禁止垄断法恳话会》委员、财政部《财政制度等审议会》委员等职。同时担任日本经济法学会理事、日本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日美法学会评议员等职。著有《禁止垄断法》、《美国反垄断法》、《EC竞争法》、《禁止垄断法研究》、《反垄断法的日美比较》等多部专著。
目录
第一章 禁止垄断法的历史及其发展——禁止垄断法制定上的原罪
第一节原始禁止垄断法的制定
一、原始禁止垄断法中的实体法规定
二、与美国反托拉斯法内容的类似
第二节《不公正的交易方法》及其后的发展
一、第19条规定性质的变化
二、相关条款及争论点
第三节根据《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第14款规定制定的日本特有的规则
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优势地位的滥用
二、日本特有的规则以及这些规则效果的逐渐减小
第四节判例法的发展
一、转折点——80年代中期
二、初期的判例法
三、现行的判例法及今后的课题
第五节过去、现在及未来
第二章实体法——现行判例法
第一节 总论
一、禁止垄断法的基本结构
二、相关市场的界定
第二节单一企业实施的单独行为
一、特征——第3条及第19条的重复规定
二、排他行为
三、支配行为
第三节横向限制行为
一、卡特尔行为
二、共同的拒绝交易行为——联合抵制
第四节纵向限制行为
一、根据第3条和第9条进行的重复规制
二、限制转售价格
三、排他性的交易行为——东洋精米机案例
四、对销售区域、顾客及销售方法的限制
五、对销售方法的限制——化妆品应对服务案例
第五节企业集中(市场集中)
一、构成实质性限制竞争的情况
二、东宝、速波案例
……
第三章程序法
第四章禁止垄断法的执行
第五章立法政策——禁止垄断法的改革
第六章主要规定
补充章节2005年法修改概要及今后的课题
判例集简称一览表
参考文献
作者介绍
附录
译者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禁止垄断法的历史及其发展:
第二节《不公正的交易方法》及其后的发展:
一、第19筿规定性质的变化:
1. 1953年法修改——新设《不公正的交易方法》:
在1953年,“不公正的竞争方法”被修改为“不公正的交易方法”。“不公正的交易方法”在以下三点不同于“不公正的竞争方法”。
第一,在实体法上将违法标准从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修改为对公正竞争有阻碍之虞(以下称之为对公正竞争的阻碍性)的行为。所说的“对公正竞争的阻碍性”被认为是一个比“实质性地限制竞争”低很多的违法标准。
第二,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不公正交易方法的权限受到了限制。从前,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以将第2条第9款规定的具体行为之外的违反公共利益行为指定为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但法修改后,公正交易委员会只能从第2条第9款规定的行为中指定不公正交易方法的具体行为。另外,从第2条第9款中列举的行为看,很明显,卡特尔行为不包括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之中。
第三,修改后的第2条第9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有新的行为类型,这就是滥用优势地位和妨碍交易的行为。这样,《不公正的交易方法》被视为所有事业者都必须遵从的通常交易规则。公正交易委员会指定的不公正的交易方法主要可以分为:一般指定,即《不公正的交易方法》和只适用于特定产业的特殊指定。
2.“一般指定”及指定行为
公正交易委员会在1953年首次指定了作为“一般指定”的《不公正的交易方法》九种行为类型。在1982年,为了更加明确各种行为类型,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以往的判决、审决经验,在新的“一般指定”中指定了十六种行为类型。不论是新的“一般指定”还是旧的“一般指定”,都将共同的拒绝交易行为、差别价格、廉价销售、搭售、排他性交易行为以及单独的拒绝交易行为这些具有代表性的单一企业的单独行为和所有类型的纵向限制行为作为规制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