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辨析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案例,
作者: 吕忠梅 主编
出 版 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2-1字数:版次: 1页数: 34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04018149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环境法事件与案件为线索,通过对案例涉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归纳,有针对性地展开分析,寻找解决环境法实践问题的理论与方法。对所选的案例,本书没有为了说明某个理论问题而进行“剪裁”,而是保留了案件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与利益冲突,从厘清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入手,以案例涉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基础展开理性辨析,以使学习者认识法律的实践理性与生活逻辑之间的联系,掌握如何将环境法由条文的法律变为生活中的法律,由抽象的法律变为具体的案件,由法律的价值判断变为办案的技术的思维方式与逻辑方法,理解“法律是行动而不是设计的产物”。
目录
致学生
一、环境法的内涵
二、环境法新秩序
三、如何使用本教材
第一章 淮河流域污染事件与环境法理性
案例 淮河流域污染引发的环境法问题
一、为什么需要环境法
二、环境法的概念
三、环境法的本质、目的和价值
四、环境法律体系
五、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六、结语
第二章 采光权与环境权的法定化
案例 某市A花园业主诉市规划局违法审批侵犯采光权案
一、环境权的出现
二、阳光权的实践及问题
三、阳光权的法理分析
四、阳光权的保护
五、环境权研究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
六、结语
第三章 生态安全的司法考量与立法问题
案例 2227户梨农诉某市交通委员会等七被告生态侵权案
一、“准绳”的缺失与弥补
二、生态安全立法理论的游离与回归
三、结语
第四章 从梨锈病案看生态型环境侵权
案例 2 227户梨农诉某市交通委员会等七被告生态侵权案
一、生态型环境侵权的出现
二、生态型环境侵权的特征
三、生态型环境侵权责任的构造
四、生态安全的民法保护理论
五、结语
第五章 吉沙问题与世界自然遗产的法律保护
案例 吉沙的困惑
一、吉沙问题的实质——世界自然遗产开发与保护的两难
二、吉沙开发中的法律问题
三、我国有关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
四、吉沙问题的制度分析
五、结语
第六章 电磁辐射污染案与环境民事责任
案例 杨某等诉某市电业局电磁辐射赔偿案
一、电磁辐射污染案引发的问题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五、环境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
六、结语
第七章 环境民事侵权赔偿原则
案例 某城铝厂赔偿污染损失案
一、什么是环境民事侵权
二、环境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的局限性
三、惩罚性赔偿
四、环境民事侵害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五、结语
第八章 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407名小学生诉某市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
二、环境侵权的精神损害之构成要件
三、环境侵权精神损害的赔偿原则和赔偿额的评定
四、结语
第九章 环境侵权诉讼
案例 A渔场诉船用机械厂与重型铸锻厂水污染案
一、水污染案提出的法律问题
二、立法实践中的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三、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四、因果关系推定
五、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明标准
六、环境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
七、结语
第十章 行政不作为与环境行政权
案例 甲诉省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局不作为案
一、环境行政权概述
二、环境保护与行政权
三、我国环境行政权之实然状态
四、解决环境行政权问题之对策
五、结语
第十一章 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
案例 李某不服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理案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必要性
三、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和内容
四、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与环境诉讼
五、结语
第十二章 环境刑事责任
案例 王某环境监管失职案及方某、何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一、环境刑法概述
二、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三、环境刑事立法的完善
四、结语
第十三章 环境诉讼机制的探索
案例一 不服环境行政处理案
一、环境行政诉讼的尴尬
案例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二、环境民事诉讼的尴尬
三、环境诉讼机制的构建
四、如何建立环境诉讼机制
第十四章 国际环境保护
案例 国际法院“盖巴契科夫一拉基玛洛水坝工程案”
一、国际环境问题与国际法的应对
二、“相邻法”与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三、多边环境法律框架与可持续发展
四、《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与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五、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六、结语
第十五章 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
一、环境纠纷司法救济的兴起
二、司法机关的应对措施
三、环境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淮河流域污染事件与环境法理性
一为什么需要环境法
环境法无论在国外还是在我国都是新兴的法律部门。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环境法的地位是比较尴尬的。它不仅与传统公私二分的法律体系框架格格不入,而且看起来没有多少独特的制度和规范,其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理由似乎仅是应对环境问题。有学者认为,民法和行政法的理论和制度足以解决环境纠纷、应对环境问题,因此怀疑环境法成为独立部门法的价值和意义。环境法至今没有突破法学边缘学科的地位,不能不说与这种惯性思维有关。
而环境保护的实践和环境法理论的发展日益肯定了环境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价值和意义,在淮河流域污染上寻求制定专门的法律就说明了这一点。可以说,环境法的产生不仅是环境问题出现后社会秩序重塑的需要,更是拓展法律理论、完善法律调整机制的需要。
(一)环境法产生的社会原因
在法治条件下,遇有社会冲突和纠纷时,自然要寻找法律的解决途径;遇有现行法律不能妥善解决的问题时,第一选择应当是寻求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环境问题是20世纪50年代后在西方、80年代后在我国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一类新型社会问题,它涉及人体健康、生物生存、工农业生产以至经济发展、生态平衡等方方面面,或多或少影响着人类生产生活的所有重要方面。基于对实践的分析和理论的抽象,环境问题可以界定为“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①
淮河流域污染的发展过程是逐渐严重化的环境问题发展过程的一个缩影。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至少出现了以下几类新问题:一是资源利用的纠纷。环境问题最初主要表现为污染问题,污染影响了相关资源的利用从而导致利用者之间的纠纷。例如,淮河上游污染导致下游水质恶化,影响居民饮水,增加生产用水处理成本或者在严重情况下无法使用原有水源,特别是对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业影响巨大,导致污染者和用水者之间的争议。二是人身损害纠纷。例如水污染导致岸边村民癌症发病率大大提高,导致污染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纠纷。水俣病事件、痛痛病事件等污染引起的大范围人身损害事件就是此类纠纷的集中体现,也是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重要标志。三是政府管理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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