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中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问题研究

分類: 图书,管理,一般管理学,财务管理,
作者: 仇京荣著
出 版 社: 中信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441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861028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研究公司内部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的、理论体系比较完整、构架比较清晰的著作;文中收集到的一些主要观点,基本上是目前学术界具有代表性的主流观点,有助于对当前学术界研究的了解和学者进一步深入的研究;适合政法院校、商学院师生和从事公司管理的实务工作者阅读。
作者简介
仇京荣,1958年生,江苏扬州人。现供职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任法律部副主任,高级经济师;曾任法律出版社编辑室副主任、中信银行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
作者具有多学科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20多年的法律实践中,作为诉讼代理人和资深仲裁员,处理案件几百起,涉案金额上百亿人民币,案件类型达几十种;处理了大量合同、项目等法律事务;在重点大学学报和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民商法、经济法等方面的论文几十篇。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引言
一、资本功能的演变
二、资本功能与资本理念
三、资本理念的变革和资本制度的创新
第一章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利益平衡理念
第一节公司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构成
二、资本三制度在利益平衡方面的异同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第二节公司资本制度平衡理念的内涵
一、平衡定义
二、平衡理念作为公司资本制度基本理念的成因
第三节公司资本制度平衡理念的法哲学基础
一、平衡理念中体现的效率与公平对立统一哲学思想
二、权利本位法哲学范式与资本制度平衡理念
第四节中国国情及公司资本制度的理念变革
第二编资本形成制度
引言
一、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构成
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特点
第二章最低资本额制度存废之争
第一节最低资本额制度的产生
一、资本的基础作用
二、最低资本额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各国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立法实践
一、英美法系国家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立法实践
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立法实践
三、中国内地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立法实践
四、各国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立法实践的特点
第三节各国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类型
一、按制度制定主体的不同划分
二、按行业类别或规模大小的差异划分
三、按公司组织形式的区别划分
四、按股东人数的区别划分
第四节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取舍与利益平衡
一、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先天缺陷
二、最低资本额制度的衍生缺陷
三、法律统一规定和商业个别判断的选择
四、最低资本额制度与行政管制的关联度
五、从经济学角度看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法律抉择
第五节最低资本额制度与资本充分化规则
一、最低资本额制度与资本充分化规则的差异
二、资本充分化规则的适用
三、体现资本充分化规则的金融业资本充足率规则
第六节2005年修订公司法降低最低资本限额后利益平衡面临的新问题
一、需要启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新机制
二、法律条文表述的缺陷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第三章资本形成方式不同模式的抉择
第一节资本形成方式中各种“资本制”的价值取向
一、法定资本制下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
二、授权资本制下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
三、折中资本制下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
四、从“资本制”与“资本原则”的关系看利益的平衡
五、从利益平衡看我国“资本制”模式的选择
第二节股份票面价值确定中的利益平衡
一、资本、股份、股份的票面价值
二、股份票面价值功能减退对利益平衡的影响
第三节股份发行对价确定中的利益平衡
一、面值股、折价股、溢价股、掺水股和无面值股
二、不同对价股份发行对利益平衡的影响
第四节股份的认购与分派中股东责任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发起人在资本形成中的特殊责任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二、发起人和认股人在资本形成中的一般责任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三、发起人、认股人成为股东后的延续责任
第四章资本形态的法定性与任意性的选择
第一节资本形态概述
一、财产形态与资本形态
二、构成资本形态财产的适格性要件分析
第二节各类资本形态的作用及对利益平衡的影响
一、货币财产资本形态
二、有形财产资本形态
三、无形财产资本形态
第三节各类资本形态的构成比例及对利益平衡的影响
一、各类资本形态构成比例的模式
二、资本形态的构成比例对利益平衡的影响
第四节资本形态多样性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取舍
一、资本形态多样性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资本形态多样性情形下的利益平衡
第三编资本运行制度
引言
一、资本运行与资本维持
二、资本运行制度的构成
三、资本运行制度的特点
第五章资本收益分配制度中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博弈
第一节资本收益分配制度概述
一、资本收益分配制度的作用
二、资本收益分配制度的原则
三、资本收益分配的内涵
四、资本收益分配的形式
第二节资本收益分配规则的确定及对利益平衡的影响
一、偿债能力规则
二、盈余规则
三、财务比率规则
四、变更声明资本产生“减缩盈余”规则
五、净资产或净利润规则
第三节资本收益中利益平衡的保障和救济措施
一、保障措施
二、救济措施
三、资本收益分配中非资本规制的利益平衡措施
第四节不同资本收益分配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一、规则的单一稳定制与复合改进制
二、多重平衡机制与单一平衡机制
第六章资本处分的管制
第一节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需求与限制
一、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立法沿革
二、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弊端与客观需求
三、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适用的原则
四、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途径、资金来源及定价
五、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请求权
六、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权利的行使和处分
七、对公司自己股份特例的规制
第二节公司接受自己股份质押及为股东担保
一、公司接受自己股份质押
二、为股东债务担保
第三节向股东输送利益之禁止
第四节公司减资需求与限制
一、减资法定事由及分类
二、平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冲突的减资规则
三、我国公司减资规则的反思
第五节公司转投资引发的股东投资效应放大与公司直接控制财产的递减对债权人受偿财产基础的影响
一、转投资的概念、法律特征
二、各国公司立法对转投资的态度
第六节围绕公司组织变更、合并、分立中资本变动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一、公司组织变更
二、公司合并
三、公司分立
第四编资本终结制度
引言
一、资本终结制度的内涵
二、资本终结制度的特点
第七章公司解散清算中的资本终结
第一节解散清算的原因及类型
一、解散清算的原因
二、解散清算的类型
三、解散清算类型的转换
第二节解散清算中的清算人与清算义务人
一、清算人
二、清算义务人
第三节解散清算中股东与债权人义务界定及权利限制
一、解散清算中股东义务的界定
二、清算阶段股东与债权人义务范围的划分
第四节清算程序及清算人对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的作用
一、清算程序中体现的利益平衡
二、清算人在保持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中的作用
第八章公司破产清算中的资本终结
第一节破产公司对具有股东身份债权人偏颇性清偿之禁止及劣后受偿
一、具有股东身份债权人偏颇性受偿无效
二、具有股东身份债权人劣后受偿
第二节公司重整中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一、重整制度概述
二、重整程序中体现的利益平衡理念
三、从“郑百文”案件看我国重整制度的缺失
结束语
参考资料
后记
媒体评论
利益平衡是和谐社会永恒的主题,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论的命题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时代主题,具有较深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现实意义。本书的研究成果对从事公司制度理论研究和实务的人们具有专业参考价值,对开阔公司法的研究或应用思路具有启迪作用。特将此书推荐给大家。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江平
作者以实务者的眼光探询理论问题,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公司资本制度平衡理念、原则、标准以及实现平衡的机制缜密地概括与提炼,为那些追踪公司资本制度及相关前沿理论的学者、法官、实务工作者贡献了一份厚实的、极具参考价值的文献,提供了诸多可以转化为实用的理念和方案,人们将从中发现可资利用的理论富矿。我愿将此书推荐给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曹建明
书摘插图
第一编 绪论
引言
资本是投资者投入到企业的,通过经营以获取利润的企业原始资产。从资本的构成看,按照传统的资本理念,只有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才是资本的构成要素,而按照知识经济时代的资本理念,资本已不再囿于有形资产的范畴,知识、管理、技能、财产权利等无形资产均能成为资本的构成要素。
一、资本功能的演变
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实体,当然离不开资本,资本因企业而被创造,企业因资本而设立并发展。要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并非偶尔甚至经常从事一些市场交易行为即可满足特定条件,一般来说须以其财产为基础,而且具有连续性。这个财产基础即是资本,而资本对任何形式的企业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只不过在公司形式中表现得更为严格。公司作为集聚资本最有效的形式,其创立之因就与资本功能的变革紧密相关。在公司形式出现之前的各类企业形式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资本一般只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在这些企业形式中,投资者的责任范围不仅限于其所投入到企业的并转化为资本的资产,投资者个人还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形式虽然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但也使一些人对投资望而却步,这也是独资、合伙等企业形式难以做大的主要原因之 。为了使投资者的风险锁定在其投资的范围之内,人们创造出公司这种企业形式。在公司形式中,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他们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包括资本在内的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使得公司积聚资本的能力骤增。然而有限责任制虽然限定了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却增大了公司债权人风险,为了降低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的风险,确保公司对债权人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人们在创设公司这种形式的同时,在资本的创造价值功能的基础上又赋予其担保功能。
从公司形式的创设史可以看出,资本是集创造价值功能和担保功能为一身的矛盾体,资本的两大功能的关系体现的是投资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对立统一关系。资本的价值增值功能强调的是效率,所谓效率是指在一种状态下总收益和总成本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就资本效率而言,就是投资者怎样以最少的投资以获取最大的收益;而资本的担保功能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所谓公平就是相对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平衡,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他所企求的是投资者尽可能多地投入资本以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因而股东与债权人所追求的目标是相悖的。正因为如此,自公司这种企业形式出现以来,各国立法者和司法者一直在寻求创设一种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制度,亦就是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的资本制度。资本与资本制度的作用不同,资本既可被用于股东实现其投资增值收益的工具,也可被作为担保债权人利益实现的财产基础,资本的双重作用形成的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对立,资本本身无法消除,当事人也难以自身的力量调和,只有依靠法律制度的力量。作为规范利用资本要素的主体的行为的资本制度,其创设的主旨是基于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双方利益关系,而不仅仅是为保护债权人(尽管债权人在支配资本要素时处于劣势)。根据平衡主旨,资本制度特别是资本形成制度应促进投资、便利股东实现投资利益,但不应成为股东逃避出资责任的护身符;资本形成制度应规制股东的出行为,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但不应成为束缚股东发挥资本效用的紧箍咒。
对此,新加坡学者陈清汉从公司法的作用和公司立法史的角度作了精辟的阐述,他认为:公司法应当为从事商业和其他公司活动的人提供手段,使他们能够以其认为最可能导致共同成功和富有成效的活动的方式安排、管理自己的事务。然而这样一个自由和宽容的途径必须受制于适当的保护措施,未能提供充分的保护措施将动摇公司视为从事贸易和商业活动的一种重要工具的合理性。与公司相互作用的人们必须确信存在某些基本的规定使他们免于遭受公司形式的滥用。必须经常寻求处于这两个对抗性政策中间的一个适当的平衡点,公司法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这两个政策之问改变平衡点的故事。实际上这样一个过程,就是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关系的资本制度形成并不断完善的过程。
二、资本功能与资本理念
资本功能影响资本理念,而资本理念又决定资本制度的设计。为了实现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人们在最低资本额、出资形态、出资缴付方式、增资减资、转投资,以及公司人格否定等一系列与资本相关方面进行了各种设计,形成了不同的资本制度模式。然而创设一种使效率和公平绝对平衡的资本制度绝非易事,人们需要在效率和公平之间进行取舍的同时逐步达到一种平衡。尽管资本是影响效率和公平的重要因素,但是它不是唯一的因素。就保障债权安全而言,高额资本未必会带来高安全,公司经营不善使净资产减少甚至亏损、公司投资者或经营者诚信度不高等非资本因素也会给公司债权清偿带来不安全影响。那种漠视非资本因素对公司债权的影响,将资本担保功能绝对化、将资本形态绝对物质化等以牺牲效率而换取债权安全的做法是一种僵化的资本理念。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制定的公司法,使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形式也变得难以适应信息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同时它也与公司法的基本目的相悖,公司法的基本目的是为资本制度的有效运转提供法律上的结构架设,而过分强调公平,将阻碍资本效率的发挥,进而使公司法制定目的落空。
从资本的担保功能讲,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全部基础,如德国学者就认为:“资合公司有一个重要特征,即所有资合公司都必须拥有一个最低资本额。这一最低资本额不仅是设立资合公司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公司信用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公司债权人的唯一保护。”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资本制度也是按照这一观点设计的,然而这一观点正受到一些中国学者的猛烈抨击,他们提出了与之相反的观点,即资本也只是公司信用基础的一部分,而非公司信用基础的全部。比较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后者更符合实际。因为从公司资产的实际看,公司信用的基础应由资产(这里讲的资产是狭义的,即指公司净资产)构成,公司资产除了包括股东投资形成的资本外,还包括公司通过积累、接受赠与、资本增值等途径所形成的财产。就公司的独立责任而言,作为公司资产构成部分的资本只是用来确定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而公司资产才是确定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判断一个公司的偿债能力,不仅要考量其资本数额,更重要的是要考量其资产状况。公司一经注册,其资本数额名义是保持不变的,但实际上它的价值是随资产的变化而变化。公司经营得法,资本可以为公司创造新的价值,此时资产高于资本;公司经营不得法,公司不仅未能利用资本创造新的价值,甚至还会使资本蚀本,在这种状况下,公司资产则低于资本。公司资本信用由于其静态特征,往往会误导交易相对方,而资产信用由于其动态特征,能够比较准确、实时地反映公司的偿债能力,易于交易相对方基于准确的数据作出正确的判断,使交易更加安全。因此,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不仅仅是信用基点的选择,更为重要的是公司监管理念和交易观念的变革。
就监管理念而言,以资本信用为基点的公司监管理念,偏重于公司资本形成过程的监管,似乎只要强制股东提供充足的资本,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就有了物质保障。殊不知,在资本形成阶段,公司一般很少有交易行为,因而也很少涉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真正涉及债权人利益的是资本运行阶段,在这一阶段公司因经营活动,资本不断发生变化,或是使资本得到保值增值,或是资本因被消耗而减少,此时资本已不再是公司经营中独立的要素,它已演化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因而公司资产的多寡才能决定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度的高低。因此,资本信用对债权人来讲只有象征性意义,并无实际意义。在资本形成阶段提高股东投资门槛的资本制度不仅于债权人利益保护无补,反而限制了股东的投资热情和资本效能的发挥。正因为如此,公司监管理念应从以资本信用为基点转为以资产信用为基点;就交易观念而言,由于资本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已经演化为资产,资本在形成阶段的基数已发生变化,如果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仍以资本数额作为判断公司信用高低的基础,其得出的结论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准确的,因而会失去交易过程中把握交易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因此,债权人交易理念应从以资本信用为基点转变为以资产信用为基点,这样才能提高其防范交易风险的能力。
三、资本理念的变革和资本制度的创新
公司监管理念和交易观念的基点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变革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引导立法者、行政监管者、司法者、交易者的注意力从静态不变的资本转向动态的资产;从资本的确定、维持、不变转向实际资产的结构分析、流向监控和合理性认定;从固化的初始资本额转向现实的债务清偿能力;从蒸汽机时代对纯物质资本的信赖转向信息时代对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的综合资本特别是智力资本的信赖。这些转变恰恰也是各国公司法改革特别是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趋势。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国际上资本制度变革的趋势,对我国这样一个公司立法历史虽不长,但资本制度却比较僵化的公司体制是一种冲击。不管是否情愿,资本制度变革之事回避不了。
法律的本质决定了其必须进行修改和调节,从而与社会的变化相适应。法律永远与社会、变化着的社会实践以及价值联系在一起。商业和交易社会的发展尤其快,公司法必须及时地反映交易和商业发展的要求,从而更加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另一方面,对社会财富创造的促进必须有充分有效的保护措施来调节,从而保证意图增加社会财富的手段没有被滥用,并且没有对其他主体造成损害。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司股东是“经济人”,他们都有以最小的资本投入获取最大收益的冲动,这种冲动既有促进社会财富创造的作用,又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副作用。曼宁教授精辟地指出:当股东的资产作为出资而成为公司的财富或当公司的资产分配给股东时,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是相反方向的。股东希望将前者最小化,而将后者最大化,而债权人期望的则恰恰相反。由于股东与债权人在公司资本信息的知晓、对公司资本的控制程度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前者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资本制度及资本形成制度主要是抑制股东的冒险激励。这种抑制因时代、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方式。随着时代的变迁,适应以前社会经济环境抑制方式,在新的环境条件下,很可能失去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如不对旧有的资本制度及资本形成制度进行变革,即不能发挥资本效用,同时也不能起到对债权人的保护,资本制度及资本形成制度也就失去其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各国公司立法者一直致力于公司法及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以适应时代变迁的需要。
可以从下列公司立法,了解目前各国和地区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趋势:
1.英美法系公司法改革趋势
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法不断地调整其公司资本制度,通过降低资本门槛、放宽限制等鼓励投资政策和实施公司人格否定、强化信息披露等监管措施来实现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同时,在成文法方面,英美法系提出修改公司法的三个方向,即现代化、合理化和简单化。据此,英国2005年11月完成了新的公司立法的起草,共800多条。比如一人可以建立股份公司;私人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只要能保证在6个月内完成转换,即先筹资再转换。笔者理解,所谓“三化”,实质上就是要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效率,将过去那些看似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并没有什么实际效果的规制废除。
2.欧盟国家公司立法改革趋势
欧盟近年来则提出,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要更加关注公司的竞争力和效率;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意大利公司法的修改被意大利著各商法学教授弗朗切斯克卡尔喀诺称之为是《意大利民法典》诞生的60年中最为巨大和最有组织化的变革。他认为,“在制定1942年的《民法典》的年代,经济管制的观念占据了统治地位,立法者依据该观念来判断是有利于还是有害于企业并且作出决定,由此产生了一个高度强制性的、企业章程自治和活动自由权被限制的规范体系。相反,目前的变革克服了任何残留的管制经济和家长作风的诱惑,致力于更广泛地承认章程自治权和更多地排除已经存在的影响企业主活动的障碍。市场的判断替代了立法的预先判断”。
3.日本公司法改革趋势
日本在2001年通过对《商法》的修改,放宽了对股份制度、资本制度的限制,并于2003年由负责公司法改正具体制作工作的法务省在总结以往改正的经验,及吸收各界特别是学术界多年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作了《关于公司法制现代化的纲要试案》及《试案的补充说明》。这两个文件反映出日本的公司法制正朝向缓和规制的方向发展。文件公布1年内,日本法制审议会公司法分会结合各界提出的意见形成了《公司法制现代化要纲案》,并于2005年2月获法制审议会总会通过。在此基础上作为商法现代化而制定的独立的公司法典法案于2005年6月29日经日本第162次通常国会通过,定于2006年4月施行(以下简称《2005年日本公司法》)。日本此次修法的内容涉及整个公司法制,条文达到979条。对于修法的背景及理由日本中央大学校长永井和之教授认为:在整个社会放宽限制,竞争越发变得激烈之时,社会状况的变化给企业经营者带来了极大压力。可以确定认为在这种社会状况的变化之中也可以放宽公司法的限制这一想法成了这次修改公司法的背景。当然,让日本企业享受国际企业所享有的自由,从而防止在国际竞争中落伍,也是公司法放宽限制的一大理由。所谓使公司法现代化在实质上符合现代社会与经济状况的目的,以及为确保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在日本的公司立法上同样认可世界各国公司法上所享有的自由的目的。具体来说,就是所谓的放宽限制。因此,作为公司法规范的放宽乃至自由化,需要废除或修改无实效性的规范,并且扩大章程自治,进而扩大选择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