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案例评析(第二版)
分類: 图书,建筑,建筑工程经济与管理,工程管理,
作者: 孙镇平 编著
出 版 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字数: 417000版次: 2页数: 497印刷时间: 2007/07/01开本: 大32开印次: 2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011735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规定,结合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案例评析的形式阐释了此类合同签订、履行等阶段的操作程序、易引起的纠纷及其处理方法。每个案例均包括【案情摘要】、【处理结果】、【法理、法律评析】三部分,深入浅出,对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律师、法律专业师生等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目录
代序
第一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案例1】截挪国家投资建设资金,国家计委依法查处
【案例2】违反建设程序非法批地占地,昌平立汤路沿线项目被查处
【案例3】违反建设程序,怡景城好景不再
【案例4】违反规划擅建棚屋,不服处罚强制拆除
【案例5】违反规划建球场,侵占绿地应恢复
【案例6】违规占地建设工厂,缺乏许可证被拆除
【案例7】房屋拆迁不合法,行政裁决被撤销
【案例8】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酿成重大事故,重庆綦江虹桥跨塌案责任人受罚
【案例9】建设工程手续混乱,非法出售房屋败诉
【案例10】缺乏两证开工,行政罚款停工
【案例11】三无工程,停工罚款
【案例12】重大工程合同,应依程序验收
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案例l】中标通知具有约束力,招标人拒签合同违约
【案例2】不交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无道理
【案例3】招标提交履约保证金,用于工程建设应返还
【案例4】投标文件含糊,拒绝改正失标
【案例5】招标文件含糊,应予公告澄清
【案例6】恶意串通,中标无效
【案例7】投标报价低于标底,拒绝澄清视为废标
【案例8】擅自撤回投标书,保证金依法没收
【案例9】虚假联合投标,中标结果无效
【案例10】固定总价中标,工程价款不变
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形式法律制度
【案例1】建设工程合同,应用书面形式
【案例2】缺乏书面合同约定,_T-程结算难以保证
【案例3】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违反强制规定无效
【案例4】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投资计划
【案例5】建设工程口头合同,实际履行应当有效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案例1】设计深度不够,依法承担责任
【案例2】违规设计导致事故,甲级设计院遭处罚
【案例3】增加设计工作量,设计费应予补偿
【案例4】设计工作量增加,设计费相应提高
【案例5】勘察质量低劣,损失依法退赔
【案例6】设计施工不达标,地基沉降要受罚
【案例7】委托方不提供设计资料,承包方延期交图
应免责
【案例8】勘察合同混合过错,各自责任各自承担
【案例9】未经约定的设计费,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章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法律制度
【案例1】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停业整顿并受罚
【案例2】非法分包转包工程,质量责任连带承担
【案例3】工程发包与分包,主体不合格无效
【案例4】建筑公司无资质,转让承包应无效
【案例5】越级承包工程,所签合同无效
【案例6】违法转包分包工程,总包单位负担全责
【案例7】违法受贿发包工程,林学院院长被查处
【案例8】发包人违规受罚,停工窝工当补偿
第六章建设工程结算法律制度
第七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
第九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章建设工程索赔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案例1】截挪国家投资建设资金,国家计委依法查处
【案情摘要】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特别是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根据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接受国家计委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擅自截留、挪用国家投资的建设资金的行为,国家计委有权进行依法查处。下面三个案例就是因在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单位擅自截留、挪用建设资金而同时受到国家计委处罚的案件。尽管项目不同,截挪建设资金数额大小不等,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不一样,但是在问题的本质上,涉及到触犯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上却是一致的,因而处理结果是一样的。
荆江大堤加固工程(二期)是对长江防洪具有重要作用的堤段,在1998年防洪抢险斗争中备受瞩目。但在1999年3月国家计委稽察特派员稽察发现,国家用于该大堤的建设资金被层层截留和挪用,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其中,1996年长江水利委员会挪用该项目投资500万元用于自建住宅楼;湖北省水利厅截留400万元用于厅周转使用,账面虚列投资完成;此外,1996年至1998年,湖北省水利厅、长江水利委员会等单位挪用4000万元用于初步设计外工程和其他水利项目建设。三项合计截留、挪用的工程投资约占这三年国家计划投资的39%。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层层违规提取管理费问题。省水利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没有全部承担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却将概算所列的荆江大堤加固工程(二期)管理费全部留用,致使承担大部分建设单位管理职能的荆江市长江管理处和所属管理总段、管理分段没有管理费来源,层层违规从工程款中提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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