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最新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试推荐用书-法律基础知识(第三版)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公共管理,
作者: 程连昌,李文燕 主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 433000版次: 2页数: 256印刷时间: 2008/04/01开本: 16开印次: 2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1139001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这套考试推荐用书出版后,以其极高的质量和极强的针对性,赢得了社会的赞誉,深受广大应试者的欢迎,得到了一致好评。许多应试者给编者和出版社来信,向编者和出版社表示感谢,同时提出了许多有益建议。
本着对应试者和造就高素质人民警察队伍负责任的态度,根据新的形势和应试者的建议,编者对迷套用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全书特点更明显;更有利于广大应试者复习和竞争成功:
一是针对性。该套丛书针对公务员录用考试,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的特点及应试者最关心的问题,分析了以往考试试题的内容分布和侧重点,从试题题型、测试重点、复习策略、应答技巧、模拟实例等各个方面做了介绍,突出了重点、要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是系统性。该套丛书从笔试的总体要求到各科考试试卷内容,从面试的结构到面试试题、结构化面试方法、考官打分从试题分析到应答技巧、模拟演练等各个方面对公务员录用考试进行了系统的介绍。
三是高效性。广大应试者不论是应后毕业生,还是社会在职青年,学习和工作都很忙。并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从发布招考公告到笔试、面试的时间间隔也较短。这套书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精选了以前的典型试题,征选了有代表性的模拟题,贯穿了考试成功者的复习策略,内容简练,能大大提高复习效率。
四是实践性。该套丛书的作者很有经验,有的多年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研究,有的多年做考试辅导工作,有的本人就是竞争考试的成功者。全书的内容紧密联系考试实际,有代表性,实战性较强。
目录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法的概述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三、社会主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四、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五、法的实施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二章 宪法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宪法概述
二、国家性质
三、经济制度
四、国家形式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六、国家机构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三章 行政法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三、行政行为
四、抽象行政行为
五、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七、行政程序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九、行政赔偿
十、行政复议
十一、行政诉讼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四章 刑法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刑法概述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预备、既遂、未遂和中止
五、共同犯罪
六、单位犯罪
七、刑罚
八、犯罪的种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五章 民法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民法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四、物权与所有权
五、债权
六、知识产权
七、人身权
八、财产继承权
九、民事责任
十、诉讼时效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六章 经济法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经济法概述
二、市场规制法
三、宏观调控法
四、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法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七章 商法
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
第九章 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
第十章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十一章 诉讼法
第十二章 国际法
书摘插图
第二章 宪法
三、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四、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2)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监督,向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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