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炯明集(上下卷,增订本)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中国政治 ,
作者: 段云章,倪俊明编
出 版 社: 中山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0-1字数:版次: 1页数: 全两册印刷时间:开本: 3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602853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一、本书收录了陈炯明的论著、文告、书信、电报、演说、谈话、公牍、杂著等。
二、本书所收资料均按时间顺序排列,写作日期不详者,尽量通过考证以判明具体时间或大致时间,并加题注说明;如难以考证者,则以登载或出版时间为据,并直接以××年×月×日报载(用于报纸)或刊载(用于期刊、图书)字样标明。
三、本书所收资料的标题,大多是由编者酌拟,少数保留原有标题。标题下面用圆括号标出时间,统一采用公历。
四、本书有的篇目加题注,简介有关情况或作必要的考释,用*号表示。文内涉及的某些人物、事件、时间等,酌加简要注释,用①②……表示。
五、本书收录的陈炯明谈话或演说,一般按底本照录,但如底本交代不清或无关部分过于冗长,则由编者酌加说明或删节,编者所加文字置于【 】内,删节部分用……表示。
六、本书各篇,均予标点分段。在校勘上订正错字,置于[ ]号内;拟补脱字,置于〈 〉号内;衍文加[ ]号;疑有讹误但难以确定者,有[?]号表示;字句残缺或难以辨认、确知字数的用号□表示,字数不明的用□□号表示。
七、本书各篇有用○或多个○者,用()者,以及标示上、中、下略者,均系按底本照录,不一一注明。
目录
上卷
在广东咨议局关于厉行禁赌的发言(1909年11月8日)
禁赌筹抵修正案(1909年11月10日)
在广东咨议局讨论提拨祖尝以兴工艺的发言(1909年11月10日)
裁撤善后局议草(1909年11月13日)
在广东咨议局讨论裁撤善后局的发言(1909年11月13日)
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议草(1909年11月13日)
在广东咨议局讨论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的发言(1909年11月13日)
在广东咨议局讨论裁撤警保总局的发言(1909年11月13日)
在广东咨议局筹禁广东赌饷的发言(1909年11月16日)
在广东咨议局讨论澳门勘界事的发言(1909年11月16日)
在广东咨议局讨论设立游民教养院的发言(1909年11月17日)
在广东咨议局讨论提尝产举办家族工艺厂的发言(1909年11月20日)
在广东咨议局讨论设立联合教育会劝学所的发言(1909年11月24日)
振兴女子小学议草(1909年11月25日)
在广东咨议局讨论振兴女子小学的发言(1909年11月25日)
在广东咨议局讨论取缔外人游猎章程的发言(1909年11月25日)
停止就地正法议草(1909年11月27日)
在广东咨议局讨论停止就地正法议草的发言(1909年11月27日)
选举劝学所总董议革(1909年11月27日)
在广东咨议局讨论恩平改隶问题的发言(1909年11月27日)
在广东咨议局再议筹禁赌馆会上的发言(1909年11月29日)
在广东咨议局讨论奖劝商团民团会上的发言(1909年11月29日)
在广东咨议局讨论有关司法会上的发言(1909年11月29日)
在广东咨议局讨论筹开榆林港会上的发言(1909年11月29日)
向广东咨议局提出临时动议五件(1909年11月30日)
在广东咨议局关于融化满汉的发言(1909年12月1日报载)
修正禁赌议草理由书(1910年5月中旬)
在广东咨议局关于盐捐筹抵赌饷的发言(1910年5月中旬)
在广东咨议局粤路谈话会的发言(1910年6月2日报载)
在广东咨议局关于禁赌议案和纠举权的发言(1910年6月7日报载)
与陈乃勋等提出革除衙署积弊议草(1910年10月27日)
在广东咨议局关于速开国会的发言(1910年10月27日报载)
香山剪辫同志会缘起(1910年11月2日报载)
与邓承耆等提出筹筑惠潮路议草(1910年11月12日)
与谢良牧致谢质我书(1911年11月3日)
辞广东副都督电(1911年11月26日)
与胡汉民黄士龙发布召开粤省临时大会公告(1911年12月5日前)
在粤省临时大会上的发言(1911年12月5日)
治粤政见书(1911年12月5日)
与胡汉民黄士龙致广州总商会等各界团体函1911年12月lO日)
致各省都督电(1911年12月11日)
颁给林访秋光复惠州奖状(1911年12月12日)
就任粤省代理都督布告(1911年12月24日)
致汪精卫电(1911年12月27日)
复程德全陈其美电(1911年12月28日)
复汪精卫电(1911年12月28日)
致汪精卫电(1911年12月30日)
……
书摘插图
在广东咨议局关于厉行禁赌的发言(1909年11月8日)
赌博为广东大害及妨碍新政之施行,伏读迭次上谕暨制宪覆陈情形,诚非禁绝此害,不能救广东危乱,而勉赴九年筹备之期,早在圣明洞鉴暨堂廉烛察之中,无俟赘言。兹欲筹禁只以饷项待抵之故,为节节收束之计,别其种类为四:先禁甲种,次禁乙种,丙、丁两种之禁期,视筹抵之迟速为差。此等办法原非得已,然窃有不能妄附赞成者,谨将理由揭其简要,备陈于左:赌博不能分类绝之理由。赌虽不一,而染赌之人其罔利之心则一,原非择定一赌以为嗜好。分类禁绝,不过减少赌博之名目;而嗜赌之人既有此数,仍可移其罔利之心于未禁之赌类,无论实际毫无裨益,即太仓去一稗米,仍于赌害不能遏绝。观白鸽票、花会等项既除,而广东今日之赌害毫无少减,可为明证。况番摊、基铺山票为害最巨又最普及,不此之禁,实等于无禁,是分类禁绝出于筹一禁一之硕画,期于饷则递减,以至于无赌则递禁,以至于绝。然事实上有不能妄附赞成者一。期博不能分期禁绝之理由:分期禁绝出于筹一禁一之硕画,期于饷则递减,以至于无赌则递禁,以至于绝。然事实上有不能行之适如所期者,此类是也。盖禁绝年期既无定限,一视筹抵之迟速以为差,而筹抵之实行又责望于乡邑。现在各属地方举办要政,安能两面兼顾,及早筹抵!以一省之力,既可限于抵款,无出置之。分期禁绝,一乡一邑为力甚微,更以抵饷无出,暂就苟安。自岑前督创议以来,已阅七稔,除龙川等处饷少易禁外,卒无有应之者。……
……